某被告人参与贩毒近200克而被起诉。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法院和上海高院的解释,法定刑为15年。
本律师担任辩护人后,通过查阅案卷和会见被告人,被告人没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但本案系公安机关涉嫌采用侦查陷阱而使被告人到案,有诱惑犯罪的嫌疑。侦查陷阱的认定在各级人民法院均予以严格掌握而不会轻易予以认定。故此,要想在法定刑以下争取从轻减轻处罚,难度甚高。加之到案被告均系居间介绍人员,而毒品所有人并未到案。
“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是本律师的一贯宗旨。本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系在他人引诱下居间介绍贩毒,且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
最终,法庭采信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在主犯未到案的情况下认定了我的当事人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而判决有期徒刑8年,取得了非常令人满意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