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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刑罚执行期间受托会见           
刑事申诉、刑罚执行期间受托会见
作者:樊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6 11:04:30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从以上立法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申诉包括三种,即侦查申诉、不起诉申诉和对生效判决的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委托律师代理刑事申诉。

判决生效后刑罚执行期间,受当事人及其家属委托,前往服刑处所(监狱或看守所)会见服刑人员。

文章录入:樊律师    责任编辑: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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