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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级法院收费标准(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
上海市各级法院收费标准(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6 20:16:05

上海市各级法院收费标准(200741日起执行)

(注意:速算公式已结合了上海法院的标准,其他地区应适当修改+-的数额)

案件类别

财产数额

收费标准

离婚案件

不涉及财产分割,或涉及分割的财产不超过20万元

200

涉及分割的财产超过20万元

N×0.5-800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不涉及损害赔偿金额,或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300

5万元<N10万元的

N×1%-200

10万元<N

N×0.5%+300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80

财产案件

N1万元的

每件50

1万元<N10万元的

N×2.5%200

10万元<N20万元的

N×2%300

20万元<N50万元的

N×1.5%1300

50万元<N100万元的

N×1%3800

100万元<N200万元的

N×0.9%4800

200万元<N500万元的

N×0.8%6800

500万元<N1000万元的

N×0.7%11800

1000万元<N2000万元的

N×0.6%21800

2000万元<N

N×0.5%41800

知识产权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的

每件800

有争议金额的

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行政

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100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50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

申请类案件

申请破产案件

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

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请执行案件

(执行申请费无需预交)

N1万元的

每件50

1万元<N50万元的

N×1.5%100

50万元<N500万元的

N×1%2400

500万元<N1000万元的

N×0.5%27400

1000万元<N

N×0.1%67400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按照申请执行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或N1000元的

每件30

1000元<N10万元的

N×1%20

10万元<N89.6万元的

N×0.5%520

89.6万元<N

每件5000

申请支付令

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

申请公示催告

100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

海事案件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100010000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10005000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10005000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1000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1000

其他类型案件

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减半交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减半交纳

提出管辖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100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

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

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需合并审理的

分别减半交纳

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

不交纳诉讼费案件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

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注:1、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或者法律文书,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交纳工本费;2、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等费用,应当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如拆除违章建筑)交人民法院行政庭。

 

 

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樊广军律师整理制作。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aw361.comhttp://www.fanlawyer.com

 

文章录入:樊律师    责任编辑: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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