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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办案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二审不开庭,却不告知律师!违法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9-30 | 22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规定》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各个环节为律师依法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各项执业权利提供便利,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促进公正规范司法

案例一 :律师鲁某某申请知情权监督案

20191120日,戴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同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鲁某某接受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家属委托,担任戴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戴某某的辩护人。20191125日,律师鲁某某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等相关材料送交侦查机关。20191129日,戴某某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1216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戴某某的辩护人律师鲁某某。20191220日,某市检察院决定对戴某某取保候审。

20191225日,律师鲁某某向某市检察院申诉称,某侦查机关未依法告知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某市检察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某市检察院对该案启动调查程序,听取律师鲁某某意见和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询问侦查人员,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此外,某市检察院对201912月以来移送该院有辩护律师的案件进行专项排查,有三位律师亦反映其知情权受阻碍。经调查核实,以上律师反映的情况均属实。

某市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移送审查起诉这一重大程序性信息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关于“诉讼中的重大程序信息,办案机关应当通知辩护律师”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律师的知情权。2020119日,某市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类案问题《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对多次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整改。

案例二: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

20191031日,谢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116日,谢某某提出上诉。同年1124日,谢某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某某担任二审辩护人。同年123日,某市中级法院依法讯问了谢某某。同年1219日,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于次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020311日,谢某某刑事上诉案件辩护律师侯某某致信某市检察院,控告某市中级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存在应当开庭而未开庭、在决定不开庭审理后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而未听取、对上诉人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超期未作回复等违法行为。某市检察院收到来信当日即依法受理。

某市检察院经查阅原案卷宗、询问侯某某、并两次与某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后查明:一是提交新证据情况。20191216日,辩护律师侯某某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附有自行提取的三名证人的电话录音材料。某市中级法院审查了侯某某提出的辩护理由和依据,决定对其中一名证人进行当面调查核实,并制作了笔录,该证人当场指称电话录音中有些话是碍于情面说的。对另外两名证人通过电话进行了调查核实,该两名证人亦明确拒绝为上诉人出庭作证,表示以侦查阶段所作证言为准。二是关于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情况。侯某某提出,向法庭申请二审开庭审理,但某市中级法院未听取其意见。经了解,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后,确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另查明,上诉期间辩护人书面申请取保候审,某市中级法院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书面说明理由。

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一是辩护律师控告某市中级法院存在应当开庭而未开庭问题不属实。辩护律师提交的三份录音材料经法庭调查核实后,相关证人否认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某市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决定不开庭审理并无不当。二是某市中级法院存在违法情形。在办理上诉案件过程中,某市中级法院作出不开庭决定后,未听取律师意见,未对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且未书面说明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知情权、发表意见权等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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