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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14个罪名犯罪构成、立案量刑标准、司法解释(202403更新)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3-27 | 1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14个罪名犯罪构成、立案量刑标准、司法解释(202403更新)

201条 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欺骗、隐瞒手段”,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②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③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④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⑤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⑥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不申报”,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②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③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初犯不追刑责原则:纳税人有上述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一)纳税人立案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的标准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标准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50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扣缴义务人立案量刑标准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上述规定。

需要注意:扣缴义务人逃税的立案追诉标准,只要求数额这一个标准,与纳税人的“数额+比例”的标准不同。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515日施行)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第二条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照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

第十九条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十条 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自20243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2条 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2、情节严重的标准

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2)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515日施行)

第五十三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第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自20243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超过一万元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欠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下,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1)放弃到期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隐匿财产的;

5)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6)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3、本罪的主体是纳税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避追缴欠税,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避追缴欠税,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515日施行)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第六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一)放弃到期债权的;

(二)无偿转让财产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四)隐匿财产的;

(五)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六)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

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1)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2)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3)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4)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5)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6)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7)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8)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3、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数额较大)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①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30万元以上的;

②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③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300元以上的;

②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300元以上的;

③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0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④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515日施行)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二)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三)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六)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七)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八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违反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虚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2)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3)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4)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5)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主要是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以及海关出具的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还有征课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所开具的发票也可以作为出口退税的凭证。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也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个人不判处罚金。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①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②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

②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③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515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1229日)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开”,是指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2)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3)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4)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能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1)、(2)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2、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1)、(2)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515日施行)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状、样式、色彩、图案等,使用各种仿制方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进行牟利的行为。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数量不重复计算。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票面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6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单位犯罪的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注意:单位犯本罪的,不对自然人判处罚金。)

2、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3)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1)、(2)规定标准60%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2)或者50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3)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1)、(2)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515日施行)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244号)

第十四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数量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

......

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售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票面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2)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6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单位犯罪的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2、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50万元以上的;

2)增值税专用发票五5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30万元以上的。

单位犯罪的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3、数量巨大的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500万元以上的;

2)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300万元以上的。

单位犯罪的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515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244号)

第十四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数量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

......

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故意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相对于依法领购而言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而且须经税务机关认定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到税务机关领购,除此之外凡是私自购买的,都是非法购买。“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所购买的不是国家税务机关发售的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伪造的。本条是选择性罪名,若行为人同时实施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10万元以上的。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515日施行)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244号)

第十六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伪造”,是指仿照发票的样式、图案、色彩以及面额等,私自制造假发票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被税务机关指定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数量和规模,擅自超额印制的行为。“出售”,是指进行出售,从中牟利的行为。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税收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又规定了一些可以直接抵扣税款或者办理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目前主要有: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1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6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2、数量巨大的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50万元以上的;

25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30万元以上的。

3、数量特别巨大的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500万元以上的;

250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300万元以上的。

单位犯罪的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515日施行)

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244号)

第十七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特别巨大”。

......

209条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的其他发票。本款规定的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1)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具有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515日施行)

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244号)

第十七条(第三、四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特别巨大”。

......

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真实的发票)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6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数量巨大的标准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5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30万元以上的。

3、数量特别巨大的标准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50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515日施行)

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244号)

第十七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特别巨大”。

......

(第五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行。

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真实发票)。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1)票面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的;

2)发票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515日施行)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244号)

第十七条(第三、四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特别巨大”。

......

(第六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此处的发票既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及其他不具有抵扣功能的发票。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数量较大)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5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25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或者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数量巨大的标准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或者25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125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或者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的。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515日施行)

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244号)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持有的伪造发票数量、票面税额或者票面金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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