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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适用缓刑的条件(刘士军律师)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7-09 | 385 次浏览 | 分享到:
贪污罪判处缓刑的条件



对贪污罪适用缓刑应慎重对待,根据犯罪情节和给国家、集体以及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等综合考虑。


(一)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犯贪污罪,数额在第一档量刑标准内的,犯罪情节较轻,主动交待罪行,全额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犯贪污罪,数额在第二档量刑标准内,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社会影响相对较小,且全额退赃、积极缴纳所判没收财产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一般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犯贪污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1、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2、不退赃或者退赃不积极,无悔罪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5、曾因职务、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

7、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注:以上仅是一般性的条件,具体到每一个案子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刘士军,律师,1985年生,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委员。联系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