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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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四款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林业生态资源保护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2)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
(3)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3、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对于受雇佣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破坏森林资源受过处罚的除外。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数量较大的标准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立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的;
(2)幼树1000株以上的;
(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4)价值5万元以上的。
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2、数量巨大的标准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立木蓄积100立方米以上的;
(2)幼树5000株以上的;
(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4)价值25万元以上的。
四、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五、案例贾某涉嫌滥伐林木罪,法院判决无罪案
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贾某、王某(已死亡)从某村支部书记张某手中取得某山场经营权。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贾某取得县林业局下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证核定立木蓄积270立方米(出材量175立方米),采伐面积28.5亩,采伐方式皆伐。2016年10月上旬,被告人贾某、王某开始对山场林木进行采伐。经查贾某、王某在山场超范围采伐杉木,超范围采伐的杉木已全部出售。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某山场超范围滥伐林木立木蓄积74.128立方米,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面积为20.25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承包了某山场,在采伐前才找王某合伙,这种所谓的合伙关系,实际上就是临时的雇佣关系,办证前后都是两个人一起去的,拿证的时候,林业工作站的站长明确告知要按照规定采伐,被告人贾某出具的委托书也明确是要承担责任的。被告人贾某不履行自己在委托书中的承诺,没有对山场的砍伐实施监督管理,对滥伐林木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导致山场林木被滥伐的后果,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在庭审过程中又不认罪,故公诉方撤回原量刑建议,现在调整量刑意见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贾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所有事情交给王某做,滥伐行为应由他承担责任,而不是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就本案而言,某山场的林木被越界采伐20.25亩、立木蓄积74.128立方米的事实客观存在,但被告人贾某没有参与采伐以及管理,不具有滥伐林木的客观行为;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贾某与王某具有犯意联络、主观上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无法认定贾某是滥伐林木的共犯。公诉机关即不能证明被告人贾某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也无证据证明贾某客观上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行为,指控被告人贾某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无罪。
(为保护当事人信息,已将办案机关、人物进行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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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五余年,曾在检察院工作多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罪轻的成功案例,获得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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