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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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2021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依法纳入烟草专卖监管体系。近年来,电子烟相关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涉及到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贩卖毒品罪等。
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包含电子烟,按照许可范围和地域经营国标电子烟的,属于合法经营。
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包括电子烟,却销售国标电子烟的,因超范围经营,会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电子烟的,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涉嫌非法经营罪。
案例1
小陈是一名在读大四学生。他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十几至几十元不等的价格向上家购买不同品牌的电子烟、烟弹,通过上家直接发货的形式,加价后批量销售给下家,从中赚取差价。小陈涉嫌非法经营电子烟金额为94万余元。因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经营伪劣电子烟(如果味电子烟)的,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2
2023年5月31日至2025年3月13日,王某在持有电子烟零售许可证期间,明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非烟草味电子烟,仍擅自从李某处购进“凯迪刻”“悦刻”“1916”等品牌的水果味电子烟弹及烟杆,通过微信销售给他人,共计销售金额19万余元,公安机关另现场查扣其尚未销售水果味电子烟货值金额16万余元。经鉴定,上述涉案电子烟产品系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伪劣电子烟。王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其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五、销售上头电子烟,涉嫌贩卖毒品罪。
案例3
2024年8月至2025年2月期间,被告人大勇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同案犯大华(已判决)及小刚(另案处理)处购入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随后以400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进行贩卖,并通过现金及微信方式收取毒资。经核算,大勇向阿宇等6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共计56次,收取毒资共计3万余元。2025年7月19日,大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大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由刘士军律师整理创作。
刘士军,律师,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六余年,曾从事检察官工作多年,辞职前担任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科长。
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数罪辩一罪、实刑辩缓刑、罪重辩罪轻的成功案例。咨询电话:1330640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