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穷富论》定场诗言:马瘦毛长蹄子肥,儿子偷爹不算贼。“儿子偷爹不算贼”这是一句俗话,虽然这话并不全对,但还是有一定的道理。司法机关在处理某些案件时,也通常会考虑到其中的“近亲属关系”,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从宽处理。
一、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处理(盗窃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二、诈骗近亲属财物的处理(诈骗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三、 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的处理(敲诈勒索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四、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处理(掩饰隐瞒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五、包庇毒品犯罪的近亲属的处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8号)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六、容留近亲属吸毒的处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
第十二条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