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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3 | 702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高空抛物罪属于新的罪名,定罪量刑时更应当谨慎,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方能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即“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该犯罪行为确定为“高空抛物罪”。作为刑辩律师,在办理高空抛物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主观方面的界定

1、高空抛物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如因过失或者意外事件导致物品坠落,不构成本罪。

2、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触犯以下罪名: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可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3、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情节的把握程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条也规定,高空抛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予以定罪处罚。

认定情节严重,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三个具体因素:

1、抛物的位置是否属于“高空”。就一般的生活常识而言,1-2楼明显不属于高空,3楼以上是否就等于高空,这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2、所抛之物,是否具有危险性。如果高空扔陶瓷花盆、菜刀、锤头等,危险性是非常明显的。如果扔的是塑料瓶、衣物、毛绒玩具等,危险性是明显较小的。

3、是否有人员、财产遭受损害,或可能因此遭受损害。抛物地点的下方如果属于开放区域,随时有人、车来往,则抛物行为具有危害性。如果抛物地点下方属于封闭区域,或者很少有人会过来,则危险性很小。

由于高空抛物罪属于新的罪名,定罪量刑时更应当谨慎,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方能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