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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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一、案例:宁德时代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堂、钟*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堂、钟*富在宁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能源公司)从事研究工作期间,为牟取利益,违反上述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给新能源公司、时代新能源公司造成损失。具体是:
(一)2014年5月2日、5月18日,被告人钟*富将其掌握的氧化亚硅加工工艺流程等商业秘密通过被告人张*堂转给张*堂事先联系好的广东省东莞市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彭某,造成新能源公司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132.435884万元。张*堂、钟*富各获得10万元报酬。
(二)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张*堂将其掌握的N1拉线技术等商业秘密转给事先联系好的深圳比*电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某1,造成时代新能源公司损失85.34753万元。张*堂获得报酬30万元。
(三)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钟*富将其掌握的方形芯片技术等商业秘密通过被告人张*堂转给张*堂事先联系好的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李某2,张*堂还将其掌握的N1拉线技术等商业秘密提供给李某2,造成时代新能源公司损失18.206828万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堂、钟*富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堂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富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请求给予从轻处罚;2.起诉指控被告人泄露氧化亚硅加工工艺流程损失中研发工具购置费76.495656万元不能认定为是新能源公司的损失,因为该设备2015年11月24日才投入研发试验,设备购置款2016年1月27日才付清,而上述技术2014年7月31日后已属公知技术信息。
经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堂、钟*富在新能源公司、时代新能源公司从事研究工作,并与上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期间,二被告人为牟取利益,违反上述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给新能源公司、时代新能源公司造成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张*堂与被告人钟*富共同侵犯商业秘密
2014年4月,被告人张*堂与广东省东莞市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彭某商议,张*堂为彭某所在公司提供新能源公司掌握的信息技术,彭某所在公司给张*堂报酬。张*堂同意后将上述想法告知同事被告人钟*富。同年5月2日、5月18日,钟*富将其掌握的氧化亚硅加工工艺流程等相关资料通过张*堂转给彭某。事后,张*堂、钟*富各获得彭某所在公司报酬各10万元。经鉴定:1.氧化亚硅烧结设备及工艺流程在2014年7月31日前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2.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造成新能源公司损失55.940228万元,其中包括实验材料54.564454万元、人员出差费1.375774万元。
2016年12月,张*堂与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商议,张*堂为李某2公司提供时代新能源公司的信息技术,李某2公司给张*堂报酬。张*堂同意后将上述想法告知钟*富。12月30日,钟*富将其掌握的方形芯片技术等相关资料提供给张*堂,张*堂将上述相关资料连同自己掌握的N1拉线技术等相关资料提供给李某2。经鉴定:1.方形芯片技术、N1拉线技术在2017年3月前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2.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造成时代新能源公司损失18.206828万元。
(二)被告人张*堂侵犯商业秘密
2016年5月,被告人张*堂与深圳比*电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1商议,张*堂为李某1公司提供时代新能源公司掌握的信息技术,李某1公司给张*堂报酬。张*堂同意后于5月21日将其掌握的N1拉线技术等相关资料提供给李某1。事后张*堂获得报酬30万元。经鉴定,张*堂的上述行为造成时代新能源公司损失85.34753万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31日扣押被告人张*堂127.99万元;被告人钟*富在审理过程中退出赃款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堂、钟*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李某2、李某1等人的证言,宁德新能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劳动合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京洲科技司鉴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调取的电子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张*堂、钟*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钟*富的辩护人所提起诉指控被告人泄露氧化亚硅加工工艺流程损失中研发工具购置费76.495656万元不能认定为是新能源公司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润会(2017)司法鉴定第002号附表一,证实氧化亚硅烧结炉和气流分级机分别于2014年7月10日和2015年1月14日签订购进设备合同,2015年11月24日投入研发试验,设备购置款76.495656万元于2016年1月27日付清,而上述技术信息在2014年7月31日后已属非公知专有技术,故设备购置款76.495656万元不应认定为新能源公司的损失。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堂、钟*富为牟取利益,违反任职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共同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给任职公司造成74.147056万元的重大损失。被告人张*堂还违反任职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单独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给任职公司造成85.34753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退出赃款,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堂基本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堂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钟*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张*堂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钟*富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法律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2.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具体行为方式:(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虽未直接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但如果明知他人具有上述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然从他那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三)定罪量刑标准
3.1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实施《刑法》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方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3)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3.2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实施《刑法》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方式,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