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刑事辩护研究网
——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2.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2.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3)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4)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5)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②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③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④非法占用本款第②项、第③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⑤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2)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①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②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
四、案例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2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2日,新民市自然资源局调查发现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海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辽宁省新民市其承包的鱼塘挖沙、挖池塘养鱼,非法占用农用地,经辽宁地矿测绘院测量,新民市新城街道门家网村被告人李*海地块硬覆盖面积为15029.25平方米,硬覆盖占耕地面积5269.84平方米。经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认定损毁地块中耕地面积为0.5270公顷(7.90亩),土地利用类型为旱田,耕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海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严重毁坏,现已无法正常耕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出判处被告人李*海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的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自愿认罪且签字具结,担任法律援助的律师也在具结书上签字鉴证。
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李某1海与村委会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后,在一个小鱼塘的基础上扩大了鱼塘面积,虽然土地部门记载的是基本农田,但实质上不具备耕种条件了,被告人李*海主观恶性小,造成的损失也小,其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在庭审时也认罪,希望法院对他从轻处罚。
新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新民市自然资源局调查发现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海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辽宁省新民市其承包的鱼塘挖沙、挖池塘养鱼,非法占用农用地,经辽宁地矿测绘院测量,新民市新城街道门家网村被告人李*海地块硬覆盖面积为15029.25平方米,硬覆盖占耕地面积5269.84平方米。经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认定损毁地块中耕地面积为0.5270公顷(7.90亩),土地利用类型为旱田,耕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海被新民市公安局抓获。
另查明,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4]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人李*海非法占用农用地和其他农用地(有林地)的行为,处以罚款(复垦费)人民币202987.9元。
新民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无法耕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海犯非法占用农地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2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李*海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海在公诉机关签署了具结书,认罪认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海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二千九百八十七元九角。(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思考:国土资源局罚款是否应当折抵法院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