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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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2.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2.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的对象是事关公共安全的电力设备,包括: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三、定罪量刑的标准
3.1立案追诉标准(危险)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2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四、配套规定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条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本解释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破坏电力设备罪案例郑*均、刘*春破坏电力设备案,案号(2021)冀0984刑初367号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均、刘*春商议盗窃变压器铜芯,后驾驶面包车进行踩点,并用手机定位。2021年2月17日晚二人驾驶面包车携带伸缩梯、撬棍、拉闸杆、扳手、断线钳等工具从河北省清苑县到河间境内,按事先踩点位置用手机导航,爬到变压器杆上,将变压器推到地上,用工具将变压器拆开,将油倒掉,偷走铜芯。共盗拆正在使用中变压器七台。经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变压器损失共计52555元。
1.2021年2月17日晚,郑*均、刘*春盗拆河间市米各庄镇大行羊村分支010杆上正在使用中的S9-80KVA变压器一台,偷走铜芯,价值8178元。
2.2021年2月17日晚,郑*均、刘*春盗拆河间市米各庄镇大行羊村分支017杆上正在使用中的5OKVA变压器一台,偷走铜芯。
3.2021年2月17日晚,郑*均、刘*春盗拆河间市留古寺镇小宝车村正在使用中的S9-80KVA变压器一台,偷走铜芯,价值7371元。
4.2021年2月17日晚,郑*均、刘*春盗拆河间市留古寺镇小宝车村正在使用中的S7-50KVA变压器一台,偷走铜芯,价值4877元。
5.2021年2月17日晚,郑*均、刘*春盗拆河间市北石槽乡齐会村正在使用中的S9-125KVA变压器一台,偷走铜芯,价值12155元。
6.2021年2月17日晚,郑*均、刘*春盗拆河间市西村乡北辛庄村正在使用中的S9-80KVA变压器一台,偷走铜芯,价值8984元。
7.2021年2月17日晚,郑*均、刘*春盗拆河间市兴村镇西张庄村正在使用中的S11-100KVA变压器一台,偷走铜芯,价值1099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均、刘*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拆卸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春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均有前科,依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均、刘*春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均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刘*春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
被告人郑*均、刘*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郑*均、刘*春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二被告人盗窃变压器铜芯时,不是浇地的季节,村民没有使用,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二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河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均、刘*春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郑*均、刘*春的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属于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二被告人采用拆卸等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春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均有前科,依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均、刘*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均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被告人刘*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
三、被告人郑*均、刘*春共同退赔河间市米各庄镇大行羊村村民委员会损失8178元,退赔河间市留古寺镇小宝车村村民委员会损失12248元,退赔河间市北石槽乡齐会村村民委员会损失12155元,退赔河间市西村乡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损失8984元,退赔河间市兴村镇西张庄村村民委员会损失10990元。
四、在案扣押作案工具伸缩梯一把、钢筋剪一个、撬棍二根、扳手一个,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