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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伪造一枚国家机关印章,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不起诉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14 | 4968 次浏览 | 分享到: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争取不起诉:(1)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数量很少,一般是指一枚;(2)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3)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后果已经赔偿弥补;;(4)事后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例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规定可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可构成犯罪,应当刑事立案。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行使不起诉的裁量权。刘士军律师认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争取不起诉:

(1)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数量很少,一般是指一枚;

2)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

3)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后果已经赔偿弥补;

4)事后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例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

案例: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供电所员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1年8月24日被XX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于2021年11月12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他人的用电场所产权承诺书丢失后,因害怕被用户投诉受到公司处罚,遂找人伪造了镇人民政府印章,并使用伪造的印章加盖在其补填的用电场所产权承诺书上,后将该文书上交至**镇供电所用于用户安装电表使用。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署名为林某某、游某某的用电场所产权承诺书上的“**镇人民政府”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与真实的“**镇人民政府”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21年8月24日到派出所投案后被抓获归案。

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未造成损害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