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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近4万元的案件,检察院为何决定不起诉?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14 | 18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刑立案追诉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应当予以刑事立案。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行使不起诉的裁量权。刘士军律师认为,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辩护时可以往相对不起诉的方向争取:

《刑法》第二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刑立案追诉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应当予以刑事立案。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行使不起诉的裁量权。刘士军律师认为,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往相对不起诉的方向争取:

1、造成的财物损失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尚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2、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对方谅解,或者达成刑事和解。

3、案件因民间纠纷矛盾或偶发矛盾引起,不属于恶性、严重反社会的案件。

4、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比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

案例:故意毁坏财物价值近4万元赔偿谅解、认罪认罚获得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4月30日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5月14日被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某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7月20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27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因感情纠纷联系被害人刘某某未果后,使用钥匙、红色喷漆等工具对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贵阳市观山湖区**小区**栋**停车场**号为贵JW****的灰棕色奔驰车进行刮划、喷油漆等毁坏财物行为,后被抓获归案。

经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观发改价认【2021】65号”价格认定,上述车辆被损坏部分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总值为人民币39316.0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及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刘某某及其家属进行赔偿,现已赔偿47614元,刘某某及其家属已对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自愿出具了谅解书。

检察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及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社会矛盾得以化解;郑某某又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