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罪、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窝藏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窝藏罪第一档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1、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
2、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3、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
4、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窝藏罪第二档量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窝藏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5、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行使不起诉的裁量权。刘士军律师认为,窝藏罪同样有可能适用不起诉。
案例:
犯罪嫌疑人宣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于2021年11月27日刑事拘留,2021年12月8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1月26日,某县公安局在办理祝某某被强奸一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宣某甲在明知其父宣某乙涉嫌强奸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与家人、朋友多次商议,将其父亲宣某乙送到永丰镇**屯王某某家、**镇**楼区宣某丙家。后宣某甲又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将其父亲宣某乙藏匿在张某某提供的位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镇政府家属楼**单元**室内,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在藏匿期间宣某甲通过张某某为其父亲宣某乙提供资金,张某某为宣某乙生活提供米面油等食物。
检察院认为,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但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宣某甲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