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刑事辩护研究网

——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刘士军律师:认罪认罚,不能只听被告人怎么说,还要看他怎么做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7-04 | 110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含义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虽然口头称愿意认罪认罚,但却缺少实际的悔罪表现,甚至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对于这种假认罪认罚的行为,不能适用从宽或者严格把握从宽的幅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含义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如下:

1、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2、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3、从宽,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虽然认罪认罚,但所犯罪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依法不予从宽:(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2)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3)虽然罪行较轻但具有累犯、惯犯等恶劣情节的;(四)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4)其他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不宜从宽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口头称愿意认罪认罚,但却缺少实际的悔罪表现,甚至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对于这种假认罪认罚的行为,不能适用从宽或者严格把握从宽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