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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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总序号 | 办案机关 | 当事人 | 作案方式 | 数额(元) | 是否赔偿、谅解 | 不起诉类型及理由 |
1 | 历下 | 李某某 | 趁工友熟睡,盗窃手机一部,并转走微信账户里的资金 | 2144.4 | 赔偿段某某2144.4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相对不起诉,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
2 | 历下 | 陈某某 | 盗窃数额较大 | 4531 | 赃物追回。已赔偿失主损失并取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失主损失并取得谅解。 |
3 | 历下 | 王某某 | 将失主宋某某放在店内货架上的一部金色256G苹果XS max手机(价值元)盗走 | 2192 | 赃物未追回。2021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失主人民币12000元并取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失主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4 | 历下 | 陈某某 | 趁被害人孔某某不备,将孔维露随手放于货架上的一部荣耀牌V30PRO型手机盗走(鉴定价值元)。 | 2471 | 案发后,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
5 | 历下 | 方某某 | 盗窃电动车 | 2218 | 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 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
6 | 历下 | 夏某某 | 盗窃自行车 | 3621 | 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另行赔偿被害人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7 | 历下 | 薛某某 | 在校大学生,将被害人田某某放于酒吧门口椅子上包内的现金盗走 | 3000 | 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
8 | 历下 | 徐某某 | 在手机专柜盗窃索尼L50U型手机一部(价值3690.68元) | 3690.68 | 赔偿了失主的全部损失,取得了失主的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赔偿了失主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9 | 历下 | 朱某某 | 盗窃未上锁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392元);后又盗窃电动车车牌。 | 2392 | 赃物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
10 | 历下 | 类某某 | 盗窃电动车 | 2105 | 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2020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类某某已赔偿失主损失并取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失主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11 | 历下 | 朱某某 | 盗窃未上锁汽车车内的现金3300元及后备箱内的酒鬼牌白酒1瓶(价值171元)、顺清柔牌抽纸5包(价值7元)盗走。 | 3478 | 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失主。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赔偿失主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赃物及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已赔偿失主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12 | 历下 | 周某某 | 拿走双肩背包内的钱包、小米牌充电宝后将背包丢弃 | 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 相对不起诉,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部分赃款被追回、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
13 | 历下 | 路某某 | 背包盗走。包内有华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481元)、现金35元及银行卡、保温杯等物品一宗。 | 5516 | 案发后,赃物全部追回并已发还失主,路某某另赔偿贾某某600元。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14 | 历下 | 孙某某 | 将超市商品装入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后利用超市门禁不严,逃避结账的方式,两次盗窃 | 2578 | 案发后,孙某某赔偿天联超市3112元。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15 | 历下 | 刘某某 | 利用公司管理松散的漏洞,记下了公司的支付宝账号,多次通过向自己QQ好友支付宝账号内转账,后再由QQ好友通过微信将钱转给自己 | 4148.76 | 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16 | 历下 | 李某某 | 盗窃未上锁电动车 | 4239 | 案发后,赃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初犯,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17 | 市中区 | 管某某 | 盗窃电动二轮车一辆,价值3958元。 | 3958 | 追回并发还周某某,周某某对管某某表示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
18 | 市中区 | 武某某 | 照顾老人时,从衣橱的包内盗窃现金元。 | 4200 | 武某某赔偿杨某某4200元并取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19 | 市中区 | 马某某 | 一辆未上锁的黑色电动车推走,价值2508元。 | 2508 | 追回并发还失主,失主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被盗赃物全部追回并发还、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20 | 市中区 | 秦某某 | 桌子上的一部华为Nova7手机偷走,价值2295元 | 2295 | 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钱某某对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表示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被盗赃物追回并发还、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21 | 市中区 | 陈某某 | 多次盗窃,卡西欧手表1块(价值300元)、苹果耳机充电仓1个(价值100元)、口红3支。盗窃价值共计400元。 | 400 | 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失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王某某800元,取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22 | 市中区 | 张某某 | 盗窃铝合金门窗框4个,价值4079元 | 4079 | 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张某某赔偿宋某某(男,35岁)15000元,取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23 | 市中区 | 田某某 | 盗窃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2734元。 | 2734 | 被盗车辆已发还杨某某,杨某某对田某某表示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24 | 市中区 | 游某某 | 摩托车(价值4325元)的车钥匙未拔下,游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车盗走。 | 4325 | 追回后发还失主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 |
25 | 市中区 | 张某某 | 盗窃手机一部 | 2329 | 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26 | 市中区 | 陈某某 | 发现两轮电动车没有拔车钥匙,遂将该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9元 | 3509 | 主动退回被盗电动车并发还失主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主动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
27 | 市中区 | 张某某 | 盗窃该工地钢板5块(价值4532元) | 4532 | 钢板已发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取得该单位的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
28 | 市中区 | 刘某某 | 盗窃环卫工人怀某某(女,53岁)使用的沙田牌环卫电动三轮车1辆 | 2632 | 追回被盗电动车并发还怀某某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
29 | 市中区 | 孙某某 | 盗窃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2691元。 | 2691 | 被盗二轮电动车追回并发还王某某,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赔偿王某某1000元并取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
30 | 槐荫区 | 韩某某 | 从事快递装卸工作。2020年4月18日22时30分许,韩某某卸货时将一包裹盗走,包裹内两台华为平板电脑 | 3720 | 赔偿济南*区中心局并取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
31 | 槐荫区 | 李某某 | 盗窃路边三轮车上的手机一部 | 3289 | 到案后,李某某将手机退还失主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
32 | 槐荫区 | 王某某 | 多次盗取衣物、鞋子等物品,经鉴定,盗窃总价值778元 | 778 | 退赔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退赔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
33 | 槐荫区 | 陈某某 | 盗窃冷鲜肉五箱。经鉴定,被盗的冷鲜肉价值2244元。 | 2244 | 将冷鲜肉交回公安机关,并赔偿23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
34 | 槐荫区 | 兰某某 | 两次共盗窃砌块10.1立方,价值2034元。 | 2034 | 退赔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退赔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
35 | 槐荫区 | 李某某 | 在维修水管期间,趁被害人金超外出购买配件时,窃取其放在北卧室电脑桌上的银白色西铁城牌手表一块,价值2000元 | 2000 | 手表已发还失主金某,并取得其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并取得失主谅解;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
36 | 天桥区 | 侯某某 | 五次盗窃他人手推车 | 五名被害人均出具谅解书,谅解侯某某的盗窃行为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 |
37 | 天桥区 | 刘某某 | 将被害人放在汽车后备箱上的挎包盗走,包内有苹果11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608元 | 3608 | 手机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
38 | 天桥区 | 冯某某 | 盗窃被害人摩托车置物包内苹果12mini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100元 | 4100 | 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
39 | 天桥区 | 王某某 | 盗窃姨妈郭某某的足金手链一条(鉴定价值8577元)、足金项链一条(鉴定价值4859元)、足金貔貅一个(鉴定价值678元)、足金耳钉一对(鉴定价值874元)、足金吊坠三件(鉴定价值94元)后销赃,盗窃物品价值共计15082元 | 15082 | 被盗财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被盗财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
40 | 天桥区 | 高某某 | 入室内翻找财物,高某某在翻找财物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遂逃跑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 ||
41 | 天桥区 | 张某某 | 盗窃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二轮摩托车价值为2311元。 | 2311 | 张某某退赔被害人赵某某损失20000元并取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退赔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
42 | 天桥区 | 赵某某 | 在被害人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曹某某手机内支付宝花呗分期购买华为P40手机一部,分期总额共计7082.1元 | 案发后赵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 |
43 | 历城区 | 时某某 | 在山航货运分货站内盗窃荣耀5手环一箱(20只),放入其运输垃圾的三轮电动车后车斗内,随后开车将手环带回家中藏匿。经鉴定,该20只黑色荣耀5智能手环总价值2900元人民币 | 2900 | 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 | 相对不起诉,其退赃,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
44 | 历城区 | 苏某某 | 苏某某与其妻子胡某某及其雇佣的两名工人,在历城区**街道**村**搅拌站附近工地拆除、收购围挡时,未经许可,将该工地周围他人的电缆剪断、拆走,进行销售 | 2592 | 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退赃退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
45 | 历城区 | 姜某某 | 将同宿舍室友孙某某的笔记本电脑装入自己行李箱内盗走。后姜某某回到临沂老家,以2500元的价格将该笔记本电脑卖出。经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600元。 | 2600 | 被盗笔记本电脑现已经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孙某某。被害人孙某某于2021年8月24日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姜某某。 | 相对不起诉,涉案物品已经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案发时系在校学生。 |
46 | 历城区 | 杜某某 | 偷走路边摩托车上的一部光纤熔接机。经认定,该光纤熔接机价值人民币6575元。 | 6575 | 光纤熔接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 | 相对不起诉,鉴于杜某某系精神病患者,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
48 | 历城区 | 刘某甲 | 与6是一个案件 | 相对不起诉,鉴于本案系职务侵占罪犯罪未遂,刘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未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综上,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 ||
49 | 历城区 | 刘某某 | 与6是一个案件 | 相对不起诉,鉴于本案系职务侵占罪犯罪未遂,刘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未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综上,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 ||
50 | 历城区 | 刘某乙 | 与6是一个案件 | 相对不起诉, | ||
51 | 历城区 | 王某甲 | 将他人电动车骑走,并将该电动车停放在自家楼下,占为已有。经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239 | 2239 | 发后,被盗电动车已经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甲已经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 相对不起诉,王某甲系初犯、偶犯,且有坦白情节,涉案物品已经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
52 | 历城区 | 韩某某 | 多次盗窃送货车上的物品 | 528.4 | 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韩某某经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
53 | 历城区 | 郑某某 | 郑某某和许某某在网络聊天软件中认识并确定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发现许某某和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郑某某遂心生不满。当晚,在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许某某微信中的6000元钱转入自己的微信中。又拿着许某某的手机径直离开。郑某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6945元。 | 6945 | 已退还被盗钱款及手机,取得许某某谅解。 | 相对不起诉,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案发后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
54 | 历城区 | 满某某 | 盗窃电动车 | 2320 | 将涉案电动车返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 相对不起诉,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并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
55 | 历城区 | 柳某某 | 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在路边熟睡,遂将杨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华为Mate20pro手机拿走。 | 2415 | 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柳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相对不起诉,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并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认定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
56 | 历城区 | 李某甲 | 同14 | 相对不起诉 | ||
57 | 长清区 | 王某某 | 在校大学生三次在浴室内盗窃储物柜的手机共3部 | 4900 | 被盗手机均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
58 | 长清区 | 姜某某 | 伙同他人盗窃工地钢筋 | 2045 | 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59 | 长清区 | 耿某某 | 在路边盗窃电动车一辆 | 2672.18 | 被盗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尹某某,耿某某赔偿尹某某500元并取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
60 | 长清区 | 褚某某 | 盗窃螺纹钢473.7千克,碎钢筋头52.7千克,经鉴定涉案总价值2583.44元 | 2583.44 | 已将被盗钢筋返还并发还被害单位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
61 | 长清区 | 狄谋谋 | 在校大学生,偷走他人放在篮球架下的两部手机 | 7258.41 | 被不起诉人狄某某将手机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狄某某不起诉。 |
62 | 长清区 | 尹某某 | 盗窃3次,盗窃物品总价值618元, | 618 | 案发后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被盗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
63 | 长清区 | 刘某某 | 刘某某与其妻子李某某盗窃高速护坡备用电缆51.95米 | 2285.8 | 被盗电缆已发还被害人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被害人损失已挽回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
64 | 长清区 | 孟某某 | 盗窃收银员放于收银柜台上的VIVO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103.14元 | 2103.14元 | 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被害人损失已挽回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
65 | 长清区 | 李某某 | 同9刘某某 | 相对不起诉, | ||
66 | 长清区 | 都某某 | 3次盗窃超市内的生鲜等物品 | 约979元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都某某不起诉。 | |
67 | 商河县 | 张某某 | 多次盗窃他人放置在平房门口的三角铁,价值人民币1134元。 | 1134 | 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部分犯罪未遂、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
68 | 商河县 | 王某某 | 三次盗窃电动车车瓶 | 975.5元 | 王某某将窃取的电瓶退还失主马某某,并积极赔偿失主邓某某、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
69 | 商河县 | 陈某某 | 因无钱回家,窃取小区居民张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驾驶该车回家。经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窃车辆价值人民币3840元。 | 3840 | 2020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父亲主动将车辆返还失主张某某。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退还被害人车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
70 | 商河县 | 董某某 | 他人存钱后,忘了点击确认。董某某与丈夫乔某某来到该ATM机前取款,乔某某点击屏幕上的取消键之后,ATM机自动退出上述2200元现金,乔某某将该2200元交给董某某,由董某某清点后将钱放到自己的布包里,后二人回家 | 2200元 | 将2200元主动退赔给失主候某某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退还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
71 | 商河县 | 乔某某 | 同4 | 相对不起诉, | ||
72 | 商河县 | 刘某某 | 盗窃他人放在在建教学楼楼顶的施工工具 | 4088元 | 上述被盗工具被追回并发还李某某,刘某某赔偿李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
73 | 商河县 | 泮某某 | 同6刘某某 | 相对不起诉, | ||
74 | 济阳区 | 高某某 | 高某某多次盗窃在济南市济阳区**小区西门经营超市的张某某放置于门口的纸箱子。经鉴定,涉案价值为480元。 | 480元 | 退赔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
75 | 济阳区 | 边某某 | 3次在超市内实施盗窃,盗窃有洗发水、香皂、水杯、袜子、内裤等生活用品。经核价,被盗物品总价值331.7元。 | 331.7元 | 案发后,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
76 | 济阳区 | 万某某 |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伙同王某某、赵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济南市济阳区政务中心附近、盛世瑞城东门、帝华小区附近连续盗窃贾某某、王某某、房某某三人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排气系统。经鉴定,涉案价值1643元。 | 1643元 | 案发后,万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
77 | 济阳区 | 程某某 |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利用在中通快递(济南分拨中心)装卸货物之机,窃取客户衣服6件。经价格评估,被盗衣服价值人民币2323元。 | 2323元 | 退赃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
78 | 济阳区 | 马某某 | 在篮球场内,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窃取其同学王某某的华为P30pro手机一部。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7元。 | 2307元 | 退赃、赔偿获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退赃、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
79 | 济阳区 | 梁某某 | 梁某某在宇培物流京东仓库工作时,利用开叉车方便藏匿物品的便利条件,多次秘密窃取仓库内的瓶装酒共计17瓶。经价格认定,被盗酒水涉案价值2430元。截至案发,共有3瓶酒被梁某某饮用,剩余14瓶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案发后,梁某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2430元 | 剩余14瓶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案发后,梁某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
80 | 章丘区 | 靖某某 | 靖某某使用锤子将门锁破坏后进入室内,盗窃展某某放置在床铺下的现金2000元。靖某某花费1063元用于购买手机等消费。 | 2000元 | 被不起诉人靖某某退还赃款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靖某某不起诉。 |
81 | 章丘区 | 郭某某 | 不起诉人郭某某趁舍友朱某某熟睡之机,将朱某某放置于枕边的一部苹果12promax手机盗走,并以7650元价格卖掉。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苹果12promax手机价格9063元。 | 9063元 | 赔偿被害人损失10900元并取得谅解。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
82 | 章丘区 | 赵某某 | 将刘某某放在货柜上的黑色苹果XR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为2595元。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 2595元 | 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和退赃的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
83 | 章丘区 | 杨某甲 | 杨某甲到山东**大学**号楼**宿舍,趁宿舍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杨某丁的柜子里的电脑包一个,内装有联想牌电脑一部,小米牌手机一部,充电器一个及键盘一个。经济南市章丘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联想牌电脑价值2793.48元,被盗小米牌手机666.78元,合计3460.26元。 | 3460.26元 | 被盗物品由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并已发还被害人杨某丁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和退赃退赔的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84 | 高新 | 夏某某 | 夏某某、和某某共同商议实施盗窃,二人窜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院**所工地,将被害人胡某某存放在钢筋棚内用编织袋装好的12袋共480个卡扣盗走,价值人民币2112元。当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和某某联系被害人胡某某将被盗卡扣返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次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和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2112 | 当天将被盗物品返还 | 相对不起诉,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
85 | 高新 | 和某某 | 与1 夏某某属于同一案件 | 2112 | 相对不起诉, | |
86 | 高新 | 吴某某 | 吴某某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办事处埠东村济南农商银行,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刘某某遗失在银行柜台取钱传输通 道内的5000元现金拿走。 | 5000元 | 赔偿被害人 |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
通过查阅济南市各区县检察院作出的上述不起诉决定书,分析可知,对盗窃数额在5000元以内,且赃物追回发还受害人或嫌疑人赔偿受害人同等价值财产,具有法律从轻、减轻的情节的,较为容易被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