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将快递物品据为己有的案子,这几年频发,但各地法律适用的分歧很大。
定性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以及量刑的轻重。
比如说物品价值29999元,按照职务侵占来看,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按照盗窃罪来看,已经远超山东省立案标准10倍有余,需要定罪判刑。
再比如物品价值40万元,按照职务侵占罪来看,尚未达到第二档量刑,所以判刑很轻;但按照盗窃来看,已经达到第三档量刑,要判十年以上。
可见,定性不仅影响到是否构成犯罪,更影响到刑罚的轻重。
律师在辩护中,一定要认真研究快递员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罪。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的比较。
刘士军律师认为:对于快递员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现了对涉案财物的实际控制或者支配,并达到了入罪数额标准,不论其采取侵占、窃取、骗取哪种行为方式,均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不应当定性盗窃罪。也就是说,快递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快递财物,金额超过三万元,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快递员利用的不是职务上的便利,仅仅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例如进出快递公司的便利条件),窃取快递包裹内物品的,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职务上的便利”与“工作上的便利”的区别,才能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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