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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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管理秩序。
2.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注意:销毁单位账外账的会计凭证、账簿,也有可能构成本罪。
2.3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既包括民营的公司、企业,也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2.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定罪量刑的标准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
第八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案例
周*凤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案号:(2021)粤1202刑初82号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凤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21年3月5日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份期间,中共肇庆市委第二巡查组到肇庆启聪学校开展巡查工作,被告人周*凤受时任校长杨某国(另案处理)的指使及掩饰其公款私存的问题,销毁了其保管的学生伙食费三联根收据,并要求同事伍某妍、陈某也将各自保管的学生伙食费三联根收据销毁。据肇庆市启聪学校统计及中共肇庆市纪律检查委员确认,被告人周*凤销毁了7257份2005年至2019年期间的学生伙食费三联根,涉案金额合计4435951.3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凤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凤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凤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取证,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诚恳;周*凤在本案中非犯罪的发起者、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胁从地位,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本案并非暴力型犯罪,也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凤从宽处理。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凤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凤被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凤明知巡查组到单位开展巡查工作、杨某国指使其销毁会计凭证的目的是为了掩饰自己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仍积极销毁其保管的会计凭证,并要求他人一起实施该行为,在犯罪中作用积极,不应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凤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其他辩护意见确有理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凤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