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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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性自主权。
2.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暴力,是指实施伤害、殴打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自由的行为,使他人不能抗拒或者不敢反抗;胁迫,是指对他人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敢抗拒,例如以杀害被害人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方法,例如用酒将他人灌醉进行猥亵。猥亵,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搂抱、抠摸等淫秽手段,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他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2.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他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聚众强制猥亵他人的;
(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的;
(3)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5.1李*勇强制猥亵案,案号:(2022)京0113刑初43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勇,男,1992年生,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22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1月27日凌晨,在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人李*勇酒后趁刘某(男,25岁)醉酒熟睡之机,先后两次采取摸生殖器、蹭臀部的方式对刘某实施猥亵,后射精在刘某臀部。刘某发觉后报警,李*勇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于2022年1月27日7时40分被抓获。被告人李*勇已赔偿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李*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勇利用他人醉酒熟睡之机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勇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勇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勇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刘士军律师点评:现代社会男人的性自由也需要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