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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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犯失火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原因、过失程度的大小、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采取的补救行为、认罪悔罪态度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王保敬失火案
被告人:王保敬,男,22岁,山东省鄄城县农民。1987年6月2日被逮捕。
1988年4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以被告人王保敬犯失火罪,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8年6月1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保敬于1987年3月由山东省来到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经同乡付邦增介绍,在西林吉林业局河湾林场承包清林。同年5月6日上午,王保敬和李红军、付邦增到河湾林场第38林班号,在第一小班和第二小班之问的百米道附近清林。上午10时30分左右,3人在百米道南侧第一小班内的一小堆径木上休息时,王保敬点火吸烟。随后,王保敬将燃着的烟头顺手往身下木头上一按,同李红军和付邦增起身去较远处清林。由于烟头未灭,引燃了周围杂草,并渐渐蔓延。12时10分左右,司机孙广成发现百米道南侧第一小班内的一木堆(即王保敬等3人休息处)附近起火,立即奔赴现场扑救,并呼喊来人灭火。在附近第三小班清林的杨连新、刘德虎、刘清贵等人赶来扑救。终因火势太大,人单力薄,扑救不及,酿成特大火灾。王保敬、付邦增等人发现火情后,也赶到现场灭火。在扑灭火灾中,王保敬发现起火处是自己吸烟的地方,便要求付邦增为其隐瞒吸烟的事实,并将剩下的香烟、火柴扔入火中焚毁。
由于王保敬吸烟引起的特大森林火灾,使西林吉、图强和阿木尔3个林业局的10个林场中7个林场的林地过火,3个林场场区被烧毁。同时,烧毁房屋8549平方米,合计损失193万元;烧毁机械设备36台(件),价值204万元;烧毁商品价值3万余元;烧毁粮食价值3800余元;烧毁有林面积338211公顷,林木蓄积量23676376立方米,价值11.8381亿元;烧死4人,烧伤4人。
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报告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保敬在清林作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在森林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规定,以及违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令,在林区野外吸烟,引起特大森林火灾,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失火案。
据此,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6月16日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王保敬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保敬不服,以不懂森林防火常识,要求从轻判处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保敬因吸烟引起森林火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保敬应当预见到在森林内吸烟可能引起火灾,但因疏忽大意吸烟失火,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受重大损失,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1988年9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保敬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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