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刑事辩护研究网

——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刘士军律师:医药领域反腐中,如何区分医药公司单位反正与业务员个人犯罪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8-09 | 7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整治,首当其冲的就是医药公司和其工作人员。在医药领域反腐中,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2023年7月28日,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集中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是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净化医药行业生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


药品回扣,是医药领域最为突出的腐败问题。在医药供销关系中存在给予回扣的潜规则,医药公司或其工作人员根据医院采购的药品数量,私下里给医院、科室、医院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医生,予以一定点数的回扣款。这种“潜规则”,不仅损害了医务工作者职务的廉洁性,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更是推高了广大群众看病的经济成本。


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整治,首当其冲的就是医药公司和其工作人员。在医药领域反腐中,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一、两则案例


笔者在某地反贪局工作时,曾参与办理了A医药公司和B医药公司销售人员向二十余名国有医院院长支付药品回扣款的贿赂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看到了A、B两家公司截然不同的做法。


(一)A医药公司的做法及后果


A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营销业务部经理每个月聚在一起,共同核算公司当月的销售数据,并按照比例计算出应该给各家医院院长的回扣金额,再由业务部经理从单位领款后,送给医院院长。


案发后,A医药公司因向国有医院工作人员行贿,被该省卫生计生委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该省卫计委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机构,立即停止执行与该医药公司签订的医药购销合同,而且两年内不得购入该公司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二)B医药公司的做法及后果


B公司给销售人员较高的提成比例,销售人员自行支配自己的工资奖金。销售人员获得提成款后,为了维系同医院的关系,又会主动向医院院长支付药品回扣款。


销售人员被司法机关调查后,B医药公司立刻以销售人员严重违规违纪为由(公司有禁止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开除了相关人员。虽然相关行贿事实确实发生在B公司的药品供销业务过程中,但这仅被认为是B公司业务员个人行为。B医药公司的经营并未因此受到重大影响。


二、A、B两家医药公司的区别


1、为了谁的利益?


A公司法定代表人、营销业务部经理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即公司的销售业务。


B公司的业务员是为了个人利益,即个人销售业绩以及在个人销售业绩基础上可以获得的个人提成。


2、谁作出的决定?


A公司是法定代表人、业务部经理商量作出,属于公司意志。


B公司是业务员个人自行决定,不存在公司的决定、安排等单位意志。


3、用于行贿的财物是谁的?


A公司是使用单位的财物行贿。


B公司则是业务员使用个人工资提成行贿。


三、认定单位犯罪,对于个人的好处


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有些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还有些犯罪行为因为实施主体是单位或个人不同,可能会构成不同的罪名。


刑辩律师为自然人提供辩护时,通常会把公诉机关指控的个人犯罪往单位犯罪方向辩。按照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位犯罪,也要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往单位犯罪方向辩护的意义又在哪里呢?这种辩护策略的好处在于:


如果认定是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金额相同时,量刑会更轻,甚至达不到定罪的标准。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不考虑特殊情形),应当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是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不考虑特殊情形),方能达到单位行贿罪立案的数额标准。


作为B医药公司的业务员,辩称是单位行为,对自己无疑是更为有利的,特别是在金额低于20万元时,更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


四、认定单位犯罪,对于单位的坏处


如果认定为单位行贿,则公司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获得较轻的处罚,但医药公司可能会受到一系列的处罚,并因此被取消供货资格。


一些单位,特别是跨国公司、上市公司、特殊行业的公司,遭遇刑事调查时,为了保全自身,会坚称犯罪行为系员工个人实施。在多美滋商业贿赂案中,多美滋公司相关负责人还特意强调,多美滋对商业贿赂采取零容忍政策,一旦发现员工有违法违纪行为,将立即采取严厉措施。虽然这种做法做法保全了公司,但无疑会把员工推向很不利的局面。一旦认定为个人行贿,医药公司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了,但行贿的员工则需要承担非常重的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例子来看,单位和员工谁来承担行贿的责任,还是存在很大的利害冲突的。律师在办理类似案子时,无论是做刑事合规还是刑事辩护业务,都要全面考虑对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五、医药公司预防犯罪的措施


在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如火如荼的情况下,单位想要保全自己,必须要打造一套“反对商业贿赂”的合规计划,实现主客观的统一:主观上,单位不允许商业贿赂;客观上,单位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商业贿赂。围绕着主观与客观,单位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成了相应的组织部门,建立一系列的工作机制。



作者声明:本文由刘士军律师原创。转载请联系13306401985获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