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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单位收受好处费,也会构成犯罪。单位受贿罪详解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10-27 | 6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国有单位职权的廉洁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1)国有单位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2)国有单位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不构成本罪。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可以构成该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谋取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是否为他人实际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立案量刑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超过8万元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②强行索取财物的;③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附则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2、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高检研发8号)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的请示》(陕检研发[2005]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五、案例

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及赵某、徐某某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检例第73号)

被告单位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

被告人赵某,男,某县图书馆原馆长。

被告人徐某某,男,某县图书馆原副馆长。

(一)单位受贿罪

2012年至2016年,为提高福利待遇,经赵某、徐某某等人集体讨论决定,某县图书馆通过在书籍采购过程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方式,收受A书社梁某某、B公司、C图书经营部潘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6万余元,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福利及支付本单位其他开支。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2年至2016年,某县图书馆通过从A书社、B公司、C图书经营部虚开购书发票、虚列劳务支出、采购价格虚高的借书卡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63万余元,经赵某、徐某某等人集体讨论决定,将其中的56万余元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本单位工作人员。

(三)贪污罪

2015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某县图书馆副馆长,分管采购业务的职务之便,通过从C图书经营部采购价格虚高的借书卡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3.8万元归个人所有。

20181220日,某县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某县图书馆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9110日,某县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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