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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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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传授犯罪方法罪详解(附案例)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4-29 | 42 次浏览 | 分享到: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犯罪方法是指实施犯罪的办法、技术、步骤等,比如向他人传授制造伪劣产品的方法。传授的手段没有限制,书面、口头、动作示范、网络传授均可构成,公开或者秘密传授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制,传授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也不论传授对象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要注意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的罪名。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


犯罪方法是指实施犯罪的办法、技术、步骤等,比如向他人传授制造伪劣产品的方法。传授的手段没有限制,书面、口头、动作示范、网络传授均可构成,公开或者秘密传授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制,传授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也不论传授对象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要注意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的罪名。实践中,存在教唆他人犯某罪的同时也传授犯罪方法的情况,一般从一重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行为)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标准


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


3、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


四、案例

蔡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案(案号:(2021)冀0425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98年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抓获,2020年11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检一刑诉〔2021〕Z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敬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蔡某利用其和他人购买的“美团赔付技术”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两个地方,使用手机在美团上以购买的食品里有异物或食用后身体不舒服为由,恶意退单理赔骗取美团公司及商户43714.82元。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


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蔡某将“美团赔付技术”出售给叶某(另案处理)等六人,并教授叶某等人如何使用“美团赔付技术”,恶意退单理赔骗取美团公司及商户。后叶某使用该方法多次实施诈骗行为。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证人叶某、王某1、王某2、徐某等人的证言、微信截图、美团赔付技术、美团订单明细、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现证明、缴款单、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虚构事实,骗取美团退赔43714.8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4万余元,法定刑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传授犯罪方法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蔡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综上,对被告人蔡某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的罪名无异议。1、被告人蔡某系一般诈骗罪不构成电信诈骗。其使用网上订餐是一种购物行为,不需要专业化的网络信息技术知识,美团网是一个互联网公司,退单的赔付也是美团公司,赔付也不需要专业技术知识,蔡某不符合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诈骗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实施诈骗的被害人是特定的,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美团公司。蔡某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数额较大,其量刑起点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蔡某利用其和他人购买的“美团赔付技术”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两个地方,使用手机在美团上以购买的食品里有异物或食用后身体不舒服为由,恶意退单理赔骗取美团公司及商户43714.82元。另查明,被告人蔡某已将诈骗款项退赔被害单位,得到其谅解。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


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蔡某将“美团赔付技术”出售给叶某(另案处理)等六人,并教授叶某等人如何使用“美团赔付技术”,恶意退单理赔骗取美团公司及商户。后叶某使用该方法多次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蔡某非法获利4136元。另查明,被告人蔡某已将违法所得退缴至大名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叶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微信截图、美团赔付技术、美团订单明细、刑事谅解书、大名县公安局罚款统一收据、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现证明、缴款单、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蔡某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4万余元,法定刑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意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蔡某系一般诈骗罪不构成电信诈骗,蔡某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数额较大。经查,被告人蔡某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承担的是先行赔付责任,符合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构成要件,诈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退缴赃款,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查,上述辩护意见属实,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对被告人蔡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36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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