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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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七十七条第五款
第二七十七条第五款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警察执行职务的公务秩序及其人身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对象是人民警察,此处的人民警察概念应当依据《警察法》进行认定。
袭警罪是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立出来的,两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袭警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妨害公务罪,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与手段不同。在同一案件中,既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又暴力袭击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同时符合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处理原则,以袭警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即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行为)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加重处罚的情形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
1、范某暴力袭击辅警案(案号:(2021)闽0725刑初96号)
2021年4月13日晚,被告人范某等酒后在某街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在某酒店门口双方又相遇发生拉扯,在场民警、辅警与现场群众一起拉劝;辅警魏某将被告人范某朝济圣堂药店方向拉劝,其间范某推了辅警魏某一下,双方摔倒在地,被告人范某起身后,抬起左脚朝倒在地上的辅警魏某踢去,并朝辅警魏某头部打了一拳。经鉴定,辅警魏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袭警罪提起公诉。
政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袭警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主体,即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本案被告人袭击的是在民警带领下执行职务的辅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规定,辅警不是法定意义上的人民警察。被告人范某袭击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
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陈某暴力袭击辅警案(案号:(2021)浙0822刑初263号)
2021年7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等人在饭店聚餐。酒后,其与饭店服务员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肢体冲突。民警徐某某携辅警程某某、刘某某等人接警后赶至现场处警,民警在现场发出指令后,陈某拒不配合,并与民警徐某某在拉扯过程中实施了抓挠行为,导致民警徐某某右前臂背侧皮肤擦伤。陈某被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调查期间,女辅警徐小玲对陈某进行人身检查,其仍不配合并用脚踹徐小玲的腹部,导致徐小玲倒地。经鉴定,民警徐某某和辅警徐小玲均未达到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袭警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期徒刑九个月。
常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与手段不同。结合监控视频可见,本案第一阶段是被告人陈某酒后在饭店与服务人员发生冲突,民警徐某某等人赶至现场处警,陈某仍不服从民警的指示,并在拉扯过程中造成民警手臂受伤,但是未见其实施明显的暴力袭击行为;第二阶段是被告人陈某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女辅警的人身检查,被陈某在此期间拒不配合并用脚蹬踢辅警徐小玲腹部,导致徐小玲倒地。第一阶段的作案手段虽有暴力行为,但未达到暴力袭击的严重程度,第二阶段因犯罪对象不具有人民警察的身份,因此均不符合袭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陈某采用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妨害公务罪来加以评判更为妥当。
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声明:本文由刘士军律师(微信19218085188)整理创作。案例来源于相关法院的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