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在本案中,民警张某既没有穿着警服,也没有出示工作证或者口头表示自己的身份,无法认定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也无法认定王某知道张某的身份。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此外,张某所受伤也不构成轻伤,王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1日23时许,某派出所民警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王某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在执法办案中心门口等待进入办案区时,王某对该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右眼受伤。经鉴定,张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当日,王某被民警查获。王某构成袭警罪。
二,被告人辩解
王某辩称:民警张某当日未穿警察制服、未出示相关证件,在王某多次询问张某是不是警察时其从未回应,且系张某先动手推搡王某,张某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
三,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二审法院审理情况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五,最终处理情况
在重新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后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分析:
袭警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在本案中,民警张某既没有穿着警服,也没有出示工作证或者口头表示自己的身份,无法认定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也无法认定王某知道张某的身份。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此外,张某所受伤也不构成轻伤,王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