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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非法搜查罪案例及罪名详解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6-19 | 382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法搜查罪的犯罪构成、立案量刑标准、案例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及住宅的安宁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没有搜查权的人员,非法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比如,超市保安不具有搜查权,当众强行对顾客的身体进行搜查,引发围观,导致顾客受辱而自杀。

另一种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非法搜查行为。比如,侦查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搜查与案件无关人员的住宅。

3、本罪的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普通公民、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2、《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检发研字〔2018〕28号)

五、案例:孟甲、杨甲、李乙非法搜查案

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甲,男,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协警。因涉嫌犯非法搜查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甲,男,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协警。因涉嫌犯非法搜查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乙,男,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协警。因涉嫌犯非法搜查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月16日下午1点多钟,某某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宫某向该大队长陈某军请示后,安排该大队协警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到某某县某某镇某村一住宅内查看是否有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着便装,在未出示任何搜查手续的情况下,对高某住处进行了查看,没有发现屋内有卖淫嫖娼行为,准备从屋内离开时,遭到高某及其妻子王某阻拦,后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与高某发生争执,致被害人高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高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及回执、某某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证明、到案说明、某某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某某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

某某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宫某听闻某某县某某镇某村道口一民宅内有卖淫嫖娼行为。2016年1月16日下午1点多钟,宫某向该大队大队长陈某军请示后,安排该大队协警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到某某县某某镇某村道口一住宅侦查是否有卖淫嫖娼行为。当日下午1点多,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着便装在未携带任何搜查手续的情况下,从被害人高某家住宅西侧的便门进入高某家院内,后进入高某家南房,此时高某的妻子王某及另外两名女子在南房屋内待着,三被告人对各个房间进行了查看后,没有发现有卖淫嫖娼行为,准备从屋内离开时,遭到王某的阻拦,王某问三被告人自称是公安局的是否有证件,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高某1听见南屋争吵后从北房屋内赶到南屋,也要求三被告人出示证件,被告人孟甲向高某出示上岗证,高某不予认可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孟甲打了高某前胸一拳,高某怀疑三被告人不是公安局的让其妻子报警,随后高某出屋从院内拿了一根木棍,先将门上的一块玻璃砸坏,后进入屋内与三被告人发生冲突,王某出屋电话报警,卷帘门被人拉下。高某进屋后用木棍击打正在录像的杨甲,将杨甲手中录像的手机打掉,三被告人抢夺高某手中的棍子并将高某按倒双方发生厮打,致被害人高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L3左侧横突骨折、左侧第8-10肋骨折曲、右眼球钝性挫伤,球结膜充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经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后主动到案。在某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与被害人高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高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某某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某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合伙作案,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经某某县人民检察院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高某1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甲犯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甲犯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乙犯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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