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化学式:N₂O,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氧化剂,原本应用于医疗卫生、食品加工等领域。
由于“笑气”具有轻微麻醉作用,吸入后能让人产生一定的幻觉和愉悦,所以被不法分当成“准毒品”进行贩卖及吸食滥用。长期吸食“笑气”,会让吸食者产生依赖,严重损害人体健康。
2015年开始,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因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一氧化二氮。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于非法销售笑气的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武某非法经营“笑气”案
2017年至2018年5月,武某从网上违法进购“笑气”(一氧化二氮),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并以快递方式寄送给买方,销售金额6万余元。已查明的购买者中,有在校大学生8人,高中生2人,其中一名购买者因长期吸食“笑气”,出现腿回沟关节受损、中毒性脑病、泌尿系统感染等不良反应。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武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2:胡某某、周某某非法经营“笑气”案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内的50余人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非法经营达227020元,获利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区分主从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3、曹某某非法经营“笑气”案
2021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北省武汉市、黑龙江省大庆市、山东省潍坊市等地低价购进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在其租赁的山西省太原市一库房内进行分销,非法销售金额人民币136080元。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作者简介:刘士军,山东省费县人,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委员。联系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