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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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四【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物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毒害性”物质,是指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类毒物等;“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放射性的物质;“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主要体现在对于“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希望或者放任。在加重处罚的情形中,对于刑法第115条规定的危害结果,既可以是希望,也可以是放任,还可以是过失。
三、立案量刑的标准
1、一般量刑标准
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处罚的情形
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两高”目前尚无相关解释。
四、配套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立案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
1.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⑵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⑶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⑷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五、案例:沙SJ、王DC投放危险物质案
被告人沙SJ,男,1964年生。
被告人王DC,男,1964年生。
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初,被告人沙SJ、王DC因不满小区业主溜宠物犬过程中放任宠物犬在小区草坪上肆意拉尿,二人预谋向小区草坪等公共区域投放涂抹鼠药的食物毒死宠物犬。同月4日沙SJ在林口县购买含有氟乙酸类成分的鼠药后交予王DC,王DC购买鸡肝并用鼠药浸泡,于2021年11月6日18时许投放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东侧及A6号楼与A3号楼之间草坪上,导致11条宠物犬(价值35300元)中毒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王DC于2021年11月16日被抓获;被告人沙SJ于2021年12月15日经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SJ、王DC向公共区域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沙SJ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二、被告人王DC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作者简介:刘士军,1985年生,山东省费县人,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委员。联系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