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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案件辩护要点(刘士军律师)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7-18 | 48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本文总结了帮信罪案件辩护要点。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帮助他人实施犯罪?
二、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帮助了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三、帮助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四、如果构成帮信罪,哪些情形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打击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把一切帮助网络犯罪的行为都纳入了其中,在司法实践中呈现了明显的“口袋罪”特征。为了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本文总结了帮信罪案件辩护要点。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帮助他人实施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只有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前提下,实施帮助行为才能构成帮信罪。

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根据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对象、次数、类型、行为方式、犯罪工具、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注意区分行为人仅是一般性违法认识的情况。通过分析行为人行程轨迹、行为方式、聊天记录等,发现其中是否明显有违常情常理,或是有意逃避监管、规避调查的行为,结合行为人的供述等证据,综合认定其主观明知。以“两卡”犯罪为例,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信任关系,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等帮助行为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

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证据主要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同案犯指证;(2)犯罪嫌疑人与其上线或者被帮助人之间短信以及 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等信息材料;(3)犯罪嫌疑人的履历、前科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双方资金往来的凭证、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协助的收入记录;(4)犯罪嫌疑人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的证据;(5)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轨迹、交通、住宿登记等信息记录方面的证据。

二、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帮助了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行为人有没有帮助他人

在大多数网络犯罪案件中,无论是帮信人员、诈骗人员,还是被害人,彼此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因此,侦查机关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帮信人员的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存在关联关系。认定有无关联的证据包括:(1)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2)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交易记录以及其他关联账户交易记录、现场查扣的书证、与犯罪关联的信用卡及申请资料等;(3) 犯罪嫌疑人的短信以及 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审查与犯罪有关的信息。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为方式与被害人陈述的被骗方式、交付财物过程或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从中审查相关信用卡信息与被害人资金、转移赃款等账号有无关联。

(二)被帮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侦查机关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帮助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被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违法),则行为人的帮助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证明被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主要包括: (1) 报案登记、受案登记、受案笔录、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2)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3)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4) 被害人银行开户申请、开户明细单、转账凭证、交易记录、银行汇款单、网银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交易记录、手机转账信息等。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相关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仍应当查证证明确系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对于帮助单个或者少数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必须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入罪前提。

三、帮助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情节严重”,才能以帮信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情形。“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是指分别为三个以上行为人或团伙组织提供帮助,且被帮助的行为人或团伙组织实施的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不宜理解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由此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①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②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8、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达不到上述标准,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果构成帮信罪哪些情形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应当根据客观行为、危害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地位作用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予以从宽处理:

(一)从宽处理、不起诉、免刑的情形

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 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2) 系从犯、胁从犯的;(3) 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退赔的;(4) 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所起作用较大的;(5) 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6) 其他依法可予从宽处理的情形。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从宽处理政策

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对于其中认罪悔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宽处罚,符合条件的可以不起诉:(1) 参与犯罪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的;(2) 受诱骗、胁迫实施犯罪的;(3) 本人积极退赃退赔或者监护人、主要社会关系人代为赔偿的;(4)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作者简介:刘士军,1985年生,山东省费县人,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委员。联系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