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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近期公布的两起经典无罪案例
来源: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10-08 | 3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一:男子捉奸收取补偿金被判敲诈勒索罪,再审改判无罪
案例二:女子转卖止痛药被犯贩卖毒品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

案例一:男子捉奸收取补偿金被判敲诈勒索罪,再审改判无罪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8日上午,路某某的妻子张某带着孩子去上辅导班。但路某某察觉一些异常,就尾随妻子来到培训机构,发现妻子随后又坐电梯来到了培训机构下方的酒店房间内。路某某设法开门后,撞见张某和另一名赤身裸体的男子在房间内,张某还穿着**内衣。

路某某随即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并打了对方男子刘某某一拳。随后张某离开,路某某和刘某某继续待在房间内。根据路某某的说法,对方主动提出要对他进行补偿,他索要6万元,对方称拿不出这么多,最终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转给他25000元,路某某走时还拿走了桌上200元现金。

路某某之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5月6日开庭当日,妻子张某拿出一份报案回执,称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案人正是刘某某。路某某前往当地派出所咨询此事,证实此事为真,他随后接受了警方讯问,次日被刑拘。

诉讼经过

一审情况:2021年11月2日,该案一审在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刘某某虽然主观上有赔偿被告人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6万元远远超出了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路某某在看到刘某某难以凑齐6万元的情况下,降低数额至25000元,最终敲诈金钱数额在25200元。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审情况:路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3月2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情况:路某某先是向淄博中院提出申诉。2022年12月2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路某某申诉。路某某又向山东省高院提出申诉。2023年6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由淄博中院另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再审情况:2024年1月1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2024年10月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原审上诉人路某某当场发现刘某某与其妻张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后,愤怒之下拳打脚踢刘某某与张某,系激情宣泄行为。刘某某明知路某某之妻张某已经结婚,仍与张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刘某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刘某某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给予路某某补偿,路某某在二人协商过程中虽有言语施压,但经二人多次协商后最终接受涉案数额款项,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二:女子转卖止痛药被犯贩卖毒品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8日,一名昵称“王”的群友添加了廖华的微信,廖华给对方发了父母留下药品的照片,并询问对方要哪款药品,对方直接问“泰勒宁和曲马多少钱”。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约定,廖华出售5盒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并赠送2盒已经开封使用过的这两款药品,共收取对方260元。购药一方让廖华邮寄药品,留下的收货地址在山东阳信县。

从廖华处购买上述药品的人名叫董某祥,是山东阳信的吸毒人员。收到药品后不久,董某祥便主动开车到当地派出所反映称,其从网上买到了国家管制的药品,是未经处方就买到的药品,这些药品都是精神麻醉类药品。公安机关对廖华立案侦查。

诉讼经过

一审情况:2023年8月31日,阳信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廖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廖华自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继续追缴廖华犯罪所得260元,上缴国库。

二审情况:廖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10月底,此案二审在滨州中院开庭审理。滨州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的情况:2024年9月,重审期间,阳信县检察院撤回对此案的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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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联系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