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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详解及无罪案例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2-25 | 17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生执业管理制度及公众生命健康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工作,包括:(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后仍然从事医疗活动的;(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等。

3、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

非法行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标准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五、案例贾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案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于1989年至2018年5月2日在某某村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8年5月2日,某县卫生局在对贾某某开设的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贾某某仍在该诊所内从事医疗活动,并在检查中发现贾某某的诊所内存放有17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包括:盐酸溴已新葡萄糖注射液、阿奇霉素、复方阿胶浆、克林霉素磷酸注射液、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肚痛健胃整肠丸、安尔碘皮消剂、谓书清、止泻保童颗粒、曲克芦丁注射液、呋塞米注射液、西咪替丁注射液、注射液奥美拉挫钠、香果健消片、盐酸左旋咪唑片、复方氢氧化铝、羚羊清肺颗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仅辩解称其非法行医是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造成,以及为满足群众需求而为,非法储存过期药品,是因为不懂法,并提供了曾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为其一年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请求免除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某自1972年8月参加某村的农村医疗工作,1989年自行在某村开设诊所进行医疗活动。2007年8月,曾取得为期一年的乡村医生执业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2008年9月至2018年5月2日期间,贾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仍继续在某村从事医疗活动。2018年5月2日,某卫生局工作人员在对贾某某开设的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贾某某仍在该诊所内从事医疗活动,并发现贾某某的诊所内存放有盐酸溴已新葡萄糖注射液、阿奇霉素、复方阿胶浆、克林霉素磷酸注射液、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肚痛健胃整肠丸、安尔碘皮消剂、谓书清、止泻保童颗粒、曲克芦丁注射液、呋塞米注射液、西咪替丁注射液、注射液奥美拉挫钠、香果健消片、盐酸左旋咪唑片、复方氢氧化铝、羚羊清肺颗粒等17种过期药品。

2018年1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属非法行医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虽在被告人贾某某诊所内查获过期药品,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在医疗活动中使用,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无证据证实被告人贾某某有相应情节严重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行医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无罪。

 

本文由刘士军律师整理。

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五余年,曾在检察院工作多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罪轻的成功案例,获得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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