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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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且达到“数量较大”或“情节严重”。
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3、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的;
(3)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4)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大麻12000平方米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2、数量大的标准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
(2)非法种植大麻30000株以上的;
(3)非法种植罂粟1200平方米、大麻12000平方米以上,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
从宽处理政策: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配套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第九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
第三十四条 对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地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立农林相关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出具检验报告。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
第七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五、案例
1、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案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1年6月11日向某市某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某市某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12月份,在某市某区区**街道办事处**村自家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1454株,2021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铲除。经鉴定,在所查获的罂粟中检出罂粟成分。
某市某区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且所种植罂粟尚未成熟,未流向社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2、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二审改判无罪
原公诉机关某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
一审判决认定:2017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租用他人的承包地,在承租的耕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大麻。同年10月17日,某县公安局民警踏查铲除毒品原植物时发现,经现场勘验,被告人孙某某种植大麻的面积约16亩,约11万株。
一审法院认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孙某某就其租地种植大麻的行为,其家人是否知悉,是其一人种植还是与他人合伙种植以及种植的过程等关键事实,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多次供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无不反映出被告人害怕家人及其亲戚、朋友因此事而受到牵连,害怕他们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矛盾心理。由此可见,被告人具有逃避打击的心理。加之,本案被告人孙某某身为隆德县杨河乡红旗村人,自家有承包地而租地种植,且种植地点较为偏僻,被告人孙某某在种植时主观上应当是明知其种植的所谓麻子就是大麻,且经鉴定被告人所种植的为大麻科大麻属的大麻,种植面积达16亩,约11万株,故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诉人孙某某的上诉理由是:其误以为是麻子种植,不知道是大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二审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份,上诉人孙某某租用他人承包地非法种植麻子(大麻)。经现场勘验,抽样计算为11万株。经对抽样检材鉴定,均为大麻科大麻属的大麻。同年12月15日,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人员,在某县禁毒办和农牧局监督下,对依法扣押的上诉人孙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大麻(经强制铲除晾晒)进行集中焚烧掩埋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该罪的主观方面,必须要求被告人在主观上是明知的。由于认定明知不是以确凿的证据证明的,而是根据基础事实(客观事实)与待证事实(推定事实)之间须具有必然的常态联系,运用情理推理判断和逻辑推理得出的,判断上诉人是否明知应当以客观实际情况为依据。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孙某某种植地点偏僻、种植面积大、家人不知晓及上诉人在外省打工来认定上诉人”明知”种植的是大麻,因该基础事实与上诉人明知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无法认定上诉人孙某某种植大麻时主观上是明知的,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明知”的定案证据不足。案中证据能够证实当地有关部门开展过禁毒宣传工作,但涉及禁种麻子(大麻)的宣传内容和当地村民对是否禁种麻子(大麻)的证据不足,证人证言证实关键事实内容不一,且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孙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依法宣告上诉人孙某某无罪。判决如下:一、撤销某省某县**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无罪。
本文由刘士军律师整理。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五余年,曾在检察院从事检察官工作多年。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门主任,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罪轻的成功案例,获得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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