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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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指通过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非法债务进行催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与之相关的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非法催收手段,对非法债务进行催收,情节严重的。
非法催收的手段包括:(1)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进行催收。(2)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进行催搜。(3)使用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式进行催收。
非法债务,是指通过高利放贷、赌博等违法犯罪手段形成的债务。
催收合法债务不构成本罪,但如果手段违法,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比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
3、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可以从非法催收的次数、催收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并参照有关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四、案例:杨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案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与贾某(已判刑)系朋友关系。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间,贾某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以远超过36%的年利率,采取微信朋友圈宣传、中介介绍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2023年5月至6月间,贾某先后三次向被害人赵某某出借高利贷,赵某某无力偿还。2023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受贾某指使,与贾某、巩某(已判刑)一同采取扇耳光、辱骂、威胁、恐吓方式,要求赵某某偿还高利贷本息,期间赵某某被迫向贾某转账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5万元,向巩某、杨某、李某、周某支付“出场费”各500元。后赵某某迫于压力,于2023年6月3日晚上20时喝药自杀。公安机关于2023年6月9日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杨某手机一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帮助他人以殴打、辱骂、恐吓方式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应当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贾某(已判刑)系朋友关系。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间,贾某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以远超过36%的年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2023年5月至6月间,被害人赵某先后三次从贾某处贷款,贷款年利率均已超过36%,后赵某无力偿还。2023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受贾某指使,在贾某经营的位于某区区××小区××号楼××室的店内,与贾某、巩某(已判刑)一同采取扇耳光、辱骂、恐吓方式,向赵某催要非法债务,期间赵某被迫向贾某转账45000元、向杨某等人转账2000元。后赵某迫于压力,于2023年6月3日20时在家中服用农药自杀。
公安机关于2023年6月9日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殴打、辱骂、恐吓方式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为保护当事人信息,已对当事人进行化名处理。)
本文由刘士军律师整理。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五余年,曾在检察院从事检察官工作多年。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门主任,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罪轻的成功案例。刘士军律师电话(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