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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合同诈骗罪自然人、单位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2026年)
来源: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3-27 | 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因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各省对于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并不相同。山东省立案量刑标准如下: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以及市场交易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有五种行为方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形。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获取信任。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采取上述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立案量刑标准相差悬殊,实践中要准确认定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立案量刑标准

因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各省对于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并不相同。山东省立案量刑标准如下:

(一)数额较大的标准

1、自然人犯罪

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不满4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单位犯罪

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2.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1、自然人犯罪

个人实施合同诈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个人实施合同诈骗数额达到40万元不满4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个人实施合同诈骗数额35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单位犯罪

单位实施合同诈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位实施合同诈骗,数额达到100万元不满4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且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个人或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40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自然人与单位犯罪是同一标准)

从严、从宽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基准刑的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的;

2)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

5)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参与分赃或分赃较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标准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4单处罚金的,在犯罪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

缓刑的适用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刘士军,律师,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五余年,曾从事检察官工作多年。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门主任,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罪轻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