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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犯罪,能否从宽处理?
来源: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4-17 | 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律师为此类案件辩护时,应当注意考察当事人犯罪的原因(动机),并提供因生活所迫的证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包括在检察院阶段争取不起诉、在法院阶段争取适用缓刑或者较轻的量刑。

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犯罪,能否从宽处理?

 《刑法》并未规定因生活所迫犯罪可以从宽处理,而是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刑法》相关条文、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对于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的犯罪,可以认定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山东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对于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的以下犯罪,可以从宽处理:   

1、信用卡诈骗罪

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盗窃罪

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诈骗罪

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抢夺罪

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罪

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6、敲诈勒索罪

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律师为此类案件辩护时,应当注意考察当事人犯罪的原因(动机),并提供因生活所迫的证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包括在检察院阶段争取不起诉、在法院阶段争取适用缓刑或者较轻的量刑。

案例: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外卖小哥盗窃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张某是一名外卖小哥,2020518日凌晨,他将一辆停放在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的黑色电动车盗走,推行至历下区泉城路附近,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取走,将车身留在原地。侦查机关于2020519日在张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于114日移送至历下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了了解案件背后的原因,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核实。当时,因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张某原先从业的烧烤店关门,导致他失业无正常收入。为了维持生活,他临时找了一份送外卖的工作,每天要送七、八个小时的外卖,有时还要送到深夜。送外卖的主要交通工具是他自己的电动车,因为自己的电瓶只能续航两、三个小时,当发现有一辆无人看护的电动车的电瓶质量较好时,就临时起意盗窃了被害人的电动车,并将电瓶取走想着电动车能多跑一会、多送几单。

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举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张某、听证员和侦查机关的建议,经研究讨论,大家一致同意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例来自于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本文由刘士军律师整理。

刘士军,律师,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五余年,曾从事检察官工作多年。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罪轻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