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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三罪变两罪,成功为民营企业家辩护
来源: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8-24 | 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经过公安两次补充侦查,检察院采纳刘士军律师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于李某某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缴纳罚金后可适用缓刑。

案件名称: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关键词:企业家犯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辩护

辩护律师: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刘士军律师

辩护结果:检察院认定,李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李某某判三缓四。

一、案件背景

李某某(为保护当事人信息,本文使用化名)是山东省某县人,2000年大学毕业后就从事新材料的研究、生产。经过二十余年的积累,李某某在行业取得了很高的声誉和成就。经过某县政府多次招商引资,李某某怀着满腔的热情,回乡创办了新材料公司。

为扩大生产规模,新材料公司投入巨额资金建设厂房,但也因此导致流动资金极为紧张,欠付了大量的工程款、货款、运输费等债务。因欠付工程款,新材料公司被某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判支付5000万元工程款,并进而被强制执行,公司的设备、材料被查封。

为解决新材料公司的债务危机,经过王某介绍,李某某2024年与谢某实际控制的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谢某安排人员掌管了新材料公司财务。谢某李某某在公司资金支配使用上,产生了矛盾。因担心谢某反对,李某某瞒着谢某,用公司货款清偿了部分外债。谢某因此控告李某某职务侵占罪

二、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

(一)职务侵占罪

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某未经公司同意,侵占公司货物销售款270万元,用于清偿个人所欠王某、X公司、H公司的债务。

(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公安机关认定:某某明知公司设备与原材料被县法院查封,仍将相关物品转移,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利用新材料公司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价税合计1400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90万余元。

三、辩护过程

(一)接受委托

李某某在公安阶段已经被拘留、逮捕,委托多名律师辩护,但无显著成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李某某委托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刘士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二)阅卷、会见

接受委托后,律师前往看守所听取了李某某本人的意见,前往检察院阅卷。

经过认真研究案卷以及多次会见沟通,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所认定的职务侵占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都不能成立。

(三)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

律师向检察院提交的法律意见概述如下:

1.李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

1李某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无法认定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某某作为新材料公司的创始人,一直把公司放在第一位。在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时,李某某个人向公司转入巨额财产。案发前,新材料公司已经欠了李某某个人约600万元。此外,新材料公司欠李某某工资40万余元。鉴于这一事实,无法认定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精神,侵犯财产类犯罪的认定必须以财产权属明确为前提。企业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的情况下,未能准确查明个人与公司资金往来和用途的,不能仅根据单向的资金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2)侦查机关认定的3起职务侵占事实均不能成立

认定李某某职务侵占87万元的事实错误

侦查机关认为李某某将公司87万元资金用于支付个人王某的。律师认为,没有证据证实李某某欠王某的钱。侦查机关理应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某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并查清李某某因何向王某借钱,借到的钱究竟用于个人还是公司开支,否则无法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公司债务。

认定李某某职务侵占41万元的事实错误

侦查机关认为李某某将公司41万元资金用于支付个人X公司的。辩护人提出,这41万元是用于抵偿新材料公司之前所欠X公司的货款,属于公对公的用途,李某某本人没有侵占公司财物。

认定李某某职务侵占142万元的事实错误

侦查机关认为李某某将公司142万元资金用于支付个人H公司的。辩护人提出,支付给H公司142万元,是支付新材料公司2023年所欠H公司的货款,属于公对公的用途142万元款项到了H公司账户以后,已经成为H公司的资金,无论H公司的资金流向如何,是否又借给李某某使用,李某某都不构成职务侵占。

2.李某某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侦查机关认为李某某明知公司设备与原材料被县法院查封,仍将两台设备、一宗原材料等物品转移,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辩护人认为,新材料公司使用查封的原料事先得到了债权人、法院同意,不能认定为非法处置;两台设备不在查封的清单之内,不属于被查封的财产。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研究律师辩护意见后,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经过公安两次补充侦查,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于李某某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缴纳罚金后可适用缓刑。

判决作出当天,李某某被释放,得以重新回归企业经营。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律师严格依据事实与法律,针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两项指控提出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有效维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刘士军,律师,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六余年,曾从事检察官工作多年,辞职前担任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数罪辩一罪、实刑辩缓刑、罪重辩罪轻的成功案例。咨询电话:1330640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