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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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案件名称:栗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承办律师: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刘士军律师。
关键词: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无罪辩护;不起诉
办案结果:检察院对栗某作出不起诉决。
案情简介
栗某家住某省某市A区,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栗某家庭及其公司所在地的两间房屋遭遇夜间强拆。除两间房屋被毁外,有关部门还认定了栗某公司存货损失140万余元,住宅内的物品损失7万余元,其他损失27万余元,经济损失严重。
为此,栗某向某市A区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认为该案属于拆迁问题,未立案。为了维权,栗某从2008年至2012年多次到某市A区政府及市政府上访。2012年开始,栗某又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信访,期间多次受到公安机关训诫、治安拘留处罚。
2021年的一天,栗某在北京某公交站登上某路公交车,准备去国家信访局上访,多名随访人员也跟着一起上了车。栗某乘坐公交车至某特殊路段时,因受到随访人员的包围、干扰而坐过了公交站,着急之下通过车窗将上访材料扔出。上访文件散落在某特殊路段的马路上,被附近的执勤人员迅速捡起。公交车继续向前行驶一段距离后,驾驶员将车停下,附近派出所出警抓获栗某。
次日,栗某被北京某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刑事拘留。后北京警方将该案移送栗某的住所地公安机关即某市公安局A区分局管辖,某市公安局又指定B区分局管辖。
B区分局经过侦查,认为栗某的行为造成“大量群众围观”“交通堵塞”,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将案件移送B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刘士军律师接受了栗某的委托。律师向栗某详细了解其多年上访的原因、上访过程、案发当日的详细情况。
律师去检察院复制查阅了卷宗材料,并反复查看了侦查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经过阅卷,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过与检察官当面、书面和电话交流,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理由:
1、栗某在主观方面不是无事生非、起哄闹事。(1)栗某不是无理上访。他之所以多次去国家信访局上访,是因为其公司、住宅内的财产在无拆迁补偿协议或合法强拆手续的情况下,被故意毁坏。(2)栗某不是为了起哄闹事而抛洒材料。事发当天,栗某在乘坐公交车时,被六七名随访的工作人员纠缠,导致其坐过站,栗某情急之下将上访材料扔出窗外。考虑到上访背景、抛出材料的原因,不宜认定具有起哄闹事的动机。
2、侦查机关认定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误。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栗某抛洒纸张后,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就被有关人员迅速捡拾起来,现场没有出现群众围观和交通堵塞的情况,栗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公交车在行驶了较长的一段距离后,在未进公交站的情况下直接停车,等了数分钟后公安人员来到现场执法。公交司机停车及警察后续执法的行为,即使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堵车或者少数路人围观,这与栗某抛洒纸张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3、侦查机关认定“大量群众围观”“交通堵塞”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证据上来看,相关证人第一时间的笔录均未提到“上百人围观”、“十分钟交通阻断”的情况。从查获栗某的现场执法视频来看,现场人员非常少。如果现场真的有上百人围观和堵车十分钟的情况,侦查机关理应提供相关监控录像作为证据,但卷宗中没有相关证据。
4、本案不符合《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检察院采纳刘士军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前沿观点及法律适用
在近年媒体公开报道中,“信访”已成为寻衅滋事罪案件中最常见的原因。寻衅滋事罪被质疑是“口袋罪”。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上访”型寻衅滋事案时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在认定被告人主观动机上有失偏颇,容易陷入客观归责,错误的认为只要是上访就是捣乱;二是对不按照程序上访、违法信访行为或者信访中的违法行为能否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各地认识不一,标准不一;三是行政和刑事的法律界限不明,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2023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暨“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在浙江、福建的调研报告》一文,其中提到要“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因信访引发的刑事案件通常被称为“敏感”案件,辩护工作极为困难。但越是敏感的案件,律师辩护时越要讲法律、讲事实、讲证据,让司法机关有充分的理由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辩护律师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证明标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律师简介:
刘士军,律师,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六余年,曾从事检察官工作多年,辞职前担任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科长。
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数罪辩一罪、实刑辩缓刑、罪重辩罪轻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