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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案的有效辩护:七年有期徒刑降到三年缓刑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8-27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认定被告人柳某销售假药的犯罪数额,应综合考虑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因素:客观方面,不仅仅要看柳某有无销售药品的行为,还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是假药;主观方面,要结合客观证据来认定行为人何时明知是假药并具有了犯罪故意。

一、案件名称柳某涉嫌销售假药案(为保护当事人信息,使用化名)

二、辩护律师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刘士军律师

三、关键词:销售假药罪;犯罪数额;有效辩护;量刑建议调整

四、办案结果检察院变更起诉,将销售假药数额从48万元降到26万元,并将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调整为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法院对柳某判三缓四。

五、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26名被告人,分别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本文对于相关犯罪事实进行了简化,重点介绍柳某涉嫌销售假药的案件事实。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辛某购买黄明胶(牛皮熬制的胶块)冒充阿胶(驴皮熬制的胶块),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阿胶包装材料(包装盒、纸箱、铝塑包装膜等),生产、销售假冒的OTC药字号阿胶及食字号阿胶。

OTC药字号阿胶经鉴定为假药,食字号阿胶鉴定为伪劣产品,辛某分别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王某、甲、乙、丙、丁等人购买被告人辛某生产销售的假冒OTC药字号阿胶,用于销售,构成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柳某、A、B、C、D等人从被告人王某处购买辛某生产的假冒OTC药字号阿胶,用于销售,构成销售假药罪。

其中,被告人柳某销售假药金额为48万元,获利2万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七年。

、律师辩护过程

(一)接受委托

某县人民检察院对2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后,柳某经过朋友介绍,找到刘士军律师,委托刘律师提供一审阶段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二)阅卷

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刻联系法院阅卷。

阅卷时,法官助理善意提醒刘律师:本案涉及2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材料非常多,为了节省时间,律师可以只阅与自己当事人有关的案卷材料。

刘律师表示不怕麻烦,带着助理,用了一下午的时间将26册卷宗材料完整拍照阅回。正是这一举动,为后来的成功辩护打下来良好的基础。

(三)研究分析案卷

阅回案卷后,律师开始研究案卷材料。

单看柳某本人的案卷材料,律师认为相关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吻合,没有明显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两高司法解释,销售假药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属实,七年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妥。

但律师没有放弃,又用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认真研究同案犯的卷宗材料。经过仔细梳理案件事实,律师发现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如下严重问题:

1、时间上的矛盾无法解释。卷宗中的证据显示,被告人辛某2020年10月份之前尚未制造出假冒的某某品牌OTC药字号阿胶公诉机关却指控被告人柳某2020年10月之前从被告人王某处购买了辛某生产的假冒上述品牌的OTC药字号阿胶

2、数量上的矛盾无法解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某将其生产假冒的OTC阿胶产品销售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又销售给下线柳某、A、B、C、D等人。但经过核对销售量,被告人辛某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的药字号阿胶数量,无法达到被告人王某销售给其下线的阿胶数量,两者缺口特别巨大。这种缺口说明,被告人王某还有其他进货渠道,无法排除销售给被告人柳某等人的货物中有正品药字号阿胶的可能性。

3、被告人柳某有无犯罪故意以及何时具有犯罪故意的事实不清。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柳某的通话录音证实,王某说自己销售的阿胶便宜并不是因为是假货,而是因为临期需要紧急处理。通话录音还证实被告人柳某说过,必须要确保质量,没有购买假药的想法。

    (四)开庭

第一次开庭情况:

1、通过发问,还原案件事实。在讯问、发问环节,律师依法向被告人辛某、王某、柳某等多名被告人进行了发问。通过发问被告人辛某,明确了其生产某某假冒药字号阿胶的时间是在2020年10月份以后;通过发问被告人王某,明确了其进货渠道的多元性;通过发问被告人柳某,明确其最初并没有购买假药的想法,以及最初不知道王某销售的是假药;通过发问其他被告人,也都达到了发问目的。

2、通过质证,打破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链条。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辩护人详细发表了质证意见,指出了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矛盾。

3、通过举证,证明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对于被告人柳某所称不知道是假药的辩解,辩护人出示了相关通话录音予以证明。

4、通过辩论,明确争议焦点。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销售假药金额48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量刑七年。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犯罪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认定被告人柳某销售假药的金额错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落在两个问题上:(1)被告人柳某在2020年10月份之前从被告人王某处购买的药字号阿胶是否为假药,以及有现有证据能否证明是假药;(2)被告人柳某在何时具有了购买假药进行销售的故意。

    经过第一次开庭,辩护律师的意见引起审判长和公诉人的高度重视。审判长建议公诉人庭后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

第二次开庭情况:

第一次开庭后,公诉机关经过核实,认可辩护人第一次开庭时提出的辩护意见。

第二次开庭时,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将被告人柳某的犯罪数额从48万元降低至26万元,并与辩护人协商认罪认罚适用缓刑问题。

辩护人向被告人柳某讲明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柳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人调整量刑建议,从七年有期徒刑降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柳某销售假药金额26.4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案例启示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被告人柳某销售假药的犯罪数额,应综合考虑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因素:客观方面,不仅仅要看柳某有无销售药品的行为,还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是假药;主观方面,要结合客观证据来认定行为人何时明知是假药并具有了犯罪故意

在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律师不能局限于自己当事人的卷宗材料,要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全面研究证据材料,核实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矛盾,事实与事实之间是否矛盾,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只有找出这些矛盾,才有可能打破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链条。

律师简介:

刘士军,律师,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六余年,曾从事检察官工作多年,辞职前担任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科长。

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数罪辩一罪、实刑辩缓刑、罪重辩罪轻的成功案例。咨询电话:1330640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