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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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一、案例
被告人杨某,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任徐州光明某某集团华商汇工程部主管。
被告人杨某在担任徐州光明某某集团下华商汇工程部主管期间,在已决犯张某明、魏某刚的授意下,带领工程部员工在华商汇、湖西汇盗窃自来水、天然气、电等,供华商汇、湖西汇使用,经价格中心认证,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6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1月份华商汇SPA开业前夕,已决犯张某明指使已决犯魏某刚窃水,之后,魏某刚安排被告人杨某带领工程部员工唐某苏、朱某建(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施工,采取表前窃水的方式,在华商汇北门喷泉西侧地下自来水主管道上接通水管,通往华商汇二楼水箱供华商汇洗浴、餐饮使用,至2018年5月案发。根据该场所用水方式测算,华商汇窃水量总计43695吨,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合计价值人民币268851元。
2、2012年底,徐州光明某某集团下湖西汇开业前夕,已决犯张某明为节省经营时燃气开支,指使已决犯魏某刚盗窃天然气,后魏某刚安排被告人杨某带领工程部职工赵某威等人负责施工,在厨房顶上天然气管道表前打孔接三通接管道,接到厨房使用,2014年5月,因希迩顿盗窃燃气被查获,张某明指使魏某刚将该管道拆除。根据该场所使用燃气特点测算,湖西汇盗窃燃气45860m3,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合计价值人民163282元。
3、2013年1月,徐州光明某某集团下华商汇开业,已决犯张某明指使已决犯王某顺、魏某刚窃电给华商汇使用。魏某刚安排被告人杨某、唐某苏等人利用自制的6组电夹子,在配电室华商汇使用的2个配电柜上表前绕接计量装置窃电。至2013年8月份,根据检测结果,华商汇窃电共计15万度左右,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合计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
睢宁县人民法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杨某的从犯、坦白、认罚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例如,盗窃前月均电量是1万度电,盗窃后月均用电量1千度,则推算每个月盗窃9千度电。当然,具体操作过程中还要考虑一些细节或者极端的情况,比如正月里没有营业则不应该推测盗窃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