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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不等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刘士军律师)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2 | 655 次浏览 | 分享到: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相似性。能否依据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而直接认定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律师认为,二者不可以划等号。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相似性。能否依据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而直接认定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律师认为,二者不可以划等号。结合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具体分析如下:

案情:张小花与李大强系婚外情人关系,二人因分手问题,产生感情纠葛。张小花遂萌生报复念头,给李大强服下药后,用剪刀扎瞎了李大强的左眼。经司法鉴定其作案时患“复发性抑郁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李大强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小花赔偿原告李大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各项损失共计111万元;被告张小花作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的父亲、丈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张小花的父亲、丈夫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分析:认定张小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小花的父亲、丈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小花名下有财产,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张小花在刑事诉讼中被确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李大强据此为由主张张小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张小花的父亲、丈夫作为监护人对其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张小花的父亲、丈夫对此则不予认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为某种生理年龄、精神状况、身体原因而被法律规定部分承担刑事责任,适用于刑法领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之是不同性质的两种法律概念,指的是根据民法规定有限制的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或资格,适用于民法领域,二者不能等同。

张小花虽然对其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受损,但对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却没有多少影响,理由有以下二点,一是因为其个人名下有固定财产,且因该案已被法院查封,对外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就其精神状态而言,不但对其财产状况有明确的认知和足够能力的掌控,完全有能力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和构成要件均不符合。而且,张小花也仅是实施犯罪时犯有“复发性抑郁症”,在此之前的行为表现则一如常人,因此在未经精神鉴定部门确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张小花在刑事案件中的犯罪状态认定,即属于此种情况,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李大强认为张小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让其近亲属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亦与法相悖,不应采信。因此,张小花是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应以个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的上述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张小花的父亲、丈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