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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3 | 9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刑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与实践,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自首或以自首论。

根据我国《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刑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与实践,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自首或以自首论:

1、典型的自首。犯罪以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形迹可疑受到查问的自首。行为人因为形迹可疑,受到侦查、监察机关的查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4、举报同案犯的自首。举报同案犯,同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5、去投案途中被抓获的自首。经查实,确实属于准备去投案的,认定为自首。

6、现场待捕型的自首。案发后,本人或他人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认定自首。

7、送亲归案的自首。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亲友联系有关机关或人员,把犯罪嫌疑人送到司法机关的控制下,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8、委托他人代为自首。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办案机关,但电话投案或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并在特殊情况消失后及时到案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9、接电话通知后到案的自首。犯罪嫌疑人接侦查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电话后,自行到达办案机关,并如实供述的,可认定为自首。办案人员使用犯罪嫌疑人亲友、领导、同事的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主动与办案人员见面并如实供述的,也认定为自首。

10、单位犯罪也可以认定自首。单位犯罪案件,单位领导研究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相关人员,可以视为自首。

11、向单位、村居委会等非办案机关的自首。犯罪嫌疑人向非办案机关交代自己的问题,再由该单位联系司法机关的,也可以认定自首。

12、被通缉后的自首。犯罪后潜逃被司法机关通缉,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的,可认定为自首。

13、其他符合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情形,可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