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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传销公司的普通员工仅领取工资,未发展下线,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刘士军律师)
来源: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4 | 16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汪某甲仅领取固定工资,非传销公司的会员,未帮助传销公司发展会员。检察院认为,汪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汪某,女,原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以汪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汪某自2017年起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的助理,主要工作为负责财务账目和业务对接,具体负责电子币的发放,开展会务,管理市场数据和团队报销等工作。

检察院审查认定,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某传销组织的推广团队,负责帮助推广市场发展会员。2017年8月以来,汪某担任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的助理,主要工作为负责财务账目和业务对接,具体负责电子币的发放,开展会务,管理市场数据和团队报销等工作。汪某甲仅领取固定工资,非传销公司的会员,未帮助传销公司发展会员。

汪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汪某甲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