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刑事辩护研究网
——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一、行为方式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即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的,载有淫秽内容的,载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载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定罪量刑标准
1、情节严重的标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自然人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2)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二)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自然人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2)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二)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