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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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实施上述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跑分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流水金额达到20万元或者获利超过1万的,就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行使不起诉的裁量权。刘士军律师认为,帮信罪本身也是一种轻罪,如果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同样也有不起诉或者免刑的空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往不起诉的方向争取:
1、初犯,以前没有网络犯罪的前科;
2、犯罪情节轻微,跑分流水较少,获利较少,超过立案标准不高;
3、积极退赃、赔偿;
4、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比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案例: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县公安局于2021年12月9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天下支付”平台系无任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俗称“跑分平台”,该平台负责人为王某某(另案处理)。
“天下支付”平台通过招募下游码商,为上游通过违法犯罪获取资金的商户提供非法资金结算业务,俗称“洗钱”。码商在进入跑分平台前需向平台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上游商户需要洗钱时,在平台内发布消息,下游码商可以抢单,抢单成功后,上游商户根据下游码商在“天下支付”平台内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将违法犯罪所得通过扫码方式转移至下游码商支付宝内;“天下支付”平台设有财务、客服等工作人员,待平台客服人员确认码商抢到的单是有效订单后,将该信息通过团伙QQ群反馈至平台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扣除下游码商相应保证金并按照上游商户的要求将“洗好”的钱转至上游商户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天下支付”平台在整个跑分过程中抽取1%-1.7%的佣金,码商获取跑分金额0.8%—1.4%的佣金。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天下支付”平台注册账号、交纳保证金参与跑分,为王某某等人利用“天下支付”平台实施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020年4月到5月份,共为“天下支付”平台提供支付结算资金金额1027299元,非法获利10273元。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检察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