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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点评:某省公检法联合发文,为何被全国人大法工委叫停
来源: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12-31 | 1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省公检法在超出了《刑法》规定范围,擅自扩大了法定袭警罪、妨害公务罪的惩治范围,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02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02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作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中提到“有的省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就办理袭警罪案件联合发文。我们经审查研究认为,该联合发文涉及犯罪构成具体内容,扩大了法定袭警罪、妨害公务罪的惩治范围,超出了刑法规定范围;立法法是重要宪法性法律,有关联合发文不符合立法法关于“两高”以外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的规定,超出了制定机关权限。我们通过衔接联动机制与有关方面沟通,多方面协同行动、督促推动,制定机关很快发文通知停止执行有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这一事例要求有关法院、检察院开展司法规范性文件自查清理,重申地方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节选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刘士军律师点评:

该文件为何被叫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省公检法在超出了《刑法》规定范围,擅自扩大了法定袭警罪、妨害公务罪的惩治范围,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二是违反了有关司法解释主体的权限。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该省公检法发文制定有关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