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刑事辩护研究网
——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一、立案与不立案
(一)立案标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决定是否立案。
(二)不予立案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醉驾,虽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十五种“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立案: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补充说明: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二、取保候审
对醉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取保候审:
1、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
2、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
3、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5、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不起诉的情形
(一)相对不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绝对不起诉的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十五种“从重处理”情形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作出不起诉决定: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四、适用缓刑
(一)适用缓刑的条件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醉驾被告人,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五、从重处理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理(此处的从重处理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量刑方面,予以从重;二是入刑方面,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以上150毫克/100毫升以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六、从宽处理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1、自首、坦白、立功的;
2、自愿认罪认罚的;
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作者声明:本文由刘士军律师整理创作,转载请注明出处。欢迎给刘士军律师留言,或者电话联系1330640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