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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刘士军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扎根济南,立足山东,承接全国范围的各类刑事案件,为当事人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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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成功案例:李某上访被认定寻衅滋事,辩护成功获得不起诉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3-18 | 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因信访引发的刑事案件通常被称为“敏感”案件。但越是敏感的案件,律师辩护时越要讲法律、讲证据,让司法机关有充分的理由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本案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坚持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坚持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证明标准,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案件名称:李正(化名)涉嫌寻衅滋事不起诉案。


案件标签:“上访”引发的寻衅滋事罪。


辩护律师:刘士军律师(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要案情:李正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某省某市A区。2008年,李正家庭及公司所在地的两间房屋遭遇夜间强拆。除房屋被毁外,有关部门还认定李正的存货损失140万余元,住宅内的物品损失7万余元,财产损失重大。


李正向A区公安机关报警,未获处理,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仍未获支持。为了维权,李正开始了长达十几年的信访,他多次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还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信访。

2021年的一天,李正在北京某公交站上了某路公交车,准备去上访,有多名随访人员跟着一起上了车。李正乘坐公交车至某路段时,因受到随访人员的干扰而坐过了公交站。李正着急之下将上访材料扔出公交车外,散落在马路上,被附近的执勤人员迅速捡起。


公交车驾驶员当场未停车。驾驶员开车向前行驶一段距离后,才将车停下,附近派出所出警抓获李正。次日,李正被案发地的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刑事拘留。


案发地警方又将该案移送李某居住地即A区公安局管辖。之后,上级公安又指定B区公安局管辖侦查。B区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李正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移送B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辩护律师接受了李正的委托后,向李正详细了解其多年上访的原因、上访过程、案发当日的详细情况。


辩护人去检察院复制了卷宗材料,并反复查看了侦查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经过听取当事人介绍案情、研究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适用法律错误。


通过当面、书面和电话交流,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理由:


1、李正在主观方面不是无事生非、起哄闹事。


(1)李正不是无理上访。他之所以多次去国家信访局上访,是因为其公司、住宅及屋内财产在无拆迁补偿协议或合法强拆手续的情况下,被故意毁坏。


(2)李正不是为了起哄闹事而抛洒材料。事发当天,李正在乘坐公交车时,被六七名随访的工作人员纠缠,导致其坐过站,李正情急之下将上访材料扔出窗外。


考虑到上访背景、抛出材料的原因,不宜认定具有起哄闹事的动机。

2、侦查机关认定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误。


李正抛洒纸张后,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就被有关人员捡拾起来,现场没有出现群众围观和交通堵塞的情况,李正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结果。公交车在行驶了较长的一段距离后,在未进公交站的情况下直接停车,等了数分钟后公安人员来到现场执法。公交司机停车及警察后续执法的行为,即使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堵车或者少数路人围观,这与李正抛洒纸张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3、侦查机关认定“大量群众围观”“交通堵塞”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从证据上来看,相关证人第一时间的笔录均未提到“上百人围观”、“十分钟交通阻断”的情况。从查获李正的现场执法视频来看,现场人员非常少。如果现场真的有上百人围观和堵车十分钟的情况,侦查机关理应提供相关监控录像作为证据,但卷宗中没有相关证据。

4、本案不符合《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


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5、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看,以刑事手段追究上访人的责任,不仅无助于矛盾化解,还有可能激化矛盾。


办案结果:B区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侦查机关认定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正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2023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暨“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在浙江、福建的调研报告》一文,专门提到了要“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信访”本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在近年媒体公开报道中,“信访”已然成为寻衅滋事罪案件中最常见的原因。寻衅滋事罪被质疑成为对付“上访”的“口袋罪”。


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认定被告人主观动机有失偏颇,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或者信访中的违法行为能否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各地认识不一,标准不一;三是行刑界限不明,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因信访引发的刑事案件通常被称为“敏感”案件。但越是敏感的案件,律师辩护时越要讲法律、讲证据,让司法机关有充分的理由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本案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坚持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坚持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证明标准,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体现出刑辩律师的勇气、专业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