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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刘士军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扎根济南,立足山东,承接全国范围的各类刑事案件,为当事人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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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辩护成功案例:挖机工人受他人安排挖坏违章建筑,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3-18 | 10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涉道路占用的是农用地,属于违法建设。按照法律规定,农用地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建设,包括不得进行硬化。县国土部门在案发前已经判定该道路属于违法用地,乡镇土管所工作人员已经告知某村需要将硬化路面恢复为可耕地。

一、案件名称: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

二、案件基本事实

某建设公司为了进行某工程建设,未经批准,占用了某村的土地建设了一条水泥路,作为工程车辆通行的临时道路。

某村的书记王某某对某工程公司下达指令,让该公司刘某某安排挖机工人挖掉案涉的水泥道路。刘某某安排了公司的李某某、高某某、宋某某、杨某某四名挖机工人一起挖坏了案涉道路。经价格认证,道路损失10万元。刘某、李某某、高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五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

三、辩护工作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宋某某、查阅案卷材料、调查了解相关事实,向检察机关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案涉道路占用的是农用地,属于违法建设。按照法律规定,农用地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建设,包括不得进行硬化。县国土部门在案发前已经判定该道路属于违法用地,乡镇土管所工作人员已经告知某村需要将硬化路面恢复为可耕地。并且,从道路被毁后未再重新修路的事实来看,该道路在法律上是不被准许建设的。没有证据证明宋某某等某工程公司公司涉嫌人员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故意。侦查机关认定某工程公司公司五名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对某工程公司公司相关人员作出绝对或者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四、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院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